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检查是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的有效手段。为加强教学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逐步实现教学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检查工作分期初、期中、期末和平时检查四项。
第二章 期初教学检查
第三条教务处编制并下发“期初教学检查的通知”,各二级院系(部)编制“检查安排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材、教学进程表、校历、课表、总课表到位情况;
(二)实验室、实训室、图书馆、校园网状态完好情况;
(三)教室、教师办公室设施完好情况;
(四)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安排表、实习计划等教学文件是否按要求做好检查、审核、批准,并汇总、下发;
(五)教师授课计划、教案讲稿准备情况;
(六)教师到岗、学生报到注册、出勤情况;
(七)上学期教学材料(试卷、考试分析表、教师工作手册等)整理、装订、存档;
(八)补考的准备情况;
(九)各教学部门本学期工作计划要点。
第四条 检查时间为开学第一周-开学第二周。
第五条 检查人员及分工: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分别检查开学前教学准备情况、第一周上课情况和学生到校、出勤情况;以教务处、后勤处、信息技术中心为主检查教学设施和环境卫生等情况;以班主任(辅导员)为主检查学生上课情况等其他开课运行情况。各系(部)、专业(教研室)分别自查教学文件,并于第二周末,以系为单位将检查结果填报教务处。
第六条 检查方式:开学前检查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的方式;开课运行情况采取巡查方式,并结合听课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检查安排及措施:开学前各系(部)成立教学检查小组,检查本部门的教学准备工作。开学第一周,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教学秩序检查组,进行教学秩序检查;第二周,督导处、教务处成立检查小组,到各系(部)听取期初工作准备情况汇报,进行教学秩序检查;第三周,对期初教学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期中教学检查
第八条 教务处发布“期中教学检查的通知”,各二级院系(部)编制“检查安排表”。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授课进度表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教学进度和内容是否符合授课计划;
(二)教案、讲稿编写的规范性;
(三)专业(教研室)教研活动开展情况、教师听课记录;
(四)各二级院系(部)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并汇总教学意见。教务处组织召开教师座谈会,了解学院教学实施情况,收集配套教学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建设的建议;
(五)教学日志、多媒体电化教学、调(代)课情况;
(六)学生顶岗实习情况。
第九条 检查时间为第十周到第十二周。
第十条 检查人员及分工:教务处组织本处有关人员、质量建设办成员和二级院系(部)领导进行教学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方式:采用随机抽查、分组互查、实地考察、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情况、教学保障情况的意见以及检查执行教学规程的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安排及措施:各二级院系(部)自查和教务处抽查相结合。各系(部)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结合学生座谈会,形成“教学检查情况总结”,总结中要明确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诊改措施,并于第十一周周末将自查情况报教务处。第十二周督导处及教务处组成检查小组,到各二级院系(部)抽查教学检查情况并形成评价、总结。
第四章 期末教学检查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发布“期末教学工作安排”,各二级院系(部)编制检查安排表。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末考试准备情况:试题规范、题量和试题内容,考试安排,考试(或考查)过程、阅卷、成绩评定和成绩分析等;
(二)考试安排、公共选修课选课安排情况;
(三)教学文件总结及存档情况:包括教案、讲稿、听课记录、教研室教研活动记录等,各系(部)、专业(教研室)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四)下学期教学部署情况:下学期教学安排、教材征订、教学任务落实等情况;
(五)本学期教学工作要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的时间为第十八周-放假前1天。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及分工:教务处、质量建设办成立检查小组对各系(部)期末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方式:教学检查采取巡查考场、阅卷现场、查阅各教研室总结材料等方式,以系(部)自查与教务处抽查的方式进行,以各系(部)自查为主。
第十七条 检查安排及措施:自查结果由各系(部)汇总后存档。各系(部)将本单位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存档并报送教务处备案,作为学院评估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日常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 日常教学巡视是保证教学工作正常的重要措施。日常教学检查工作主要由各系(部)负责实施,教务处、质量建设办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教学巡视时间是:每天上午第一节课、下午第一节课上课铃响后为定期进行巡视时间,其它时间作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及分工: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每月不定期的参加一次以上的教学巡视,教学督导员、教务员根据需要参与教学巡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日常教学巡视内容是各教学场所的教师到岗情况、学生出勤情况、教学活动开展情况、教学秩序和纪律管理情况、实验和实习实训安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日常教学巡视的范围包括各系所属班级的教室和活动场地、实验实训场所。
第二十三条 巡视要求如下:
(一)每次定期巡视必须在上课铃响后开始检查。
(二)不定期教学巡视可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
(三)巡视人员必须对当天检查情况事实求是的进行记录。
(四)巡视人员对当天未来上课、迟到、早退的教师及时通知到本人,并查明原因,通报教务处。
(五)巡视人员负责对教学临时突发事件的处理,并通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检查制度(试行)》(东职〔2015〕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