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鼓励贫困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立志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学院,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和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在校期间成绩优良,或成绩进步明显,或工作成绩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学习生活;生活俭朴。
6.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7.热心为学院和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二、评选的等级和具体条件
励志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具体评奖条件为:
一等励志奖学金:需获得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或一等奖。
二等励志奖学金:需获得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三等励志奖学金: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
(2)下学期成绩比上一学期成绩提高20名以上;
(3)被评为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
(4)获省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科技发明、论文(调查报告)三等奖(含)以上。
三、奖金金额
一等励志奖学金为3000元,二等励志奖学金为2000元,三等励志奖学金为1000元。
四、评选程序
1.在每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后一周内,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向所在系申请评选励志奖学金。
2.各系初审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复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不再参与学院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普通高职教育在校生。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