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15年05月11日 12:2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纪委、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和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案件时,要安排学生所在系的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任委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二)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对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 理决定。对确因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在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核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维持或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可采取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在校学生。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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