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05月11日 17:3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院,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学院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学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院信息。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院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院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延长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由学院办公室保密工作人员经办,由其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院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十三条  学各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开的范围

第十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合作交流反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除学院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准。对于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十七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院报校刊、院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视频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十八条  学院在校园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责任部门等内容。

二十条  学院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相关部门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并把相关文件电子版登载在信息公开网页当中。

二十一学院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二十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十三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十四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该信息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二十五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十六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十七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十八依申请提供信息,学院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执行。

监督和保障

二十九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三十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于每学年末组织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一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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