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6年01月15日 11:19  点击:[]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6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5 610中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7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1120广东省教育厅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请学校在20151212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学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

2015125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07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20094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学院以服务学生成长,支撑东莞制造为办学理念,遵循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思路,立足东莞,服务珠三角,对接行业与产业,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具有东莞特色的全国一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 Dongguan Polytechnic

学院网址为http://www.dgpt.edu.cn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路3号。

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依法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各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六条  学院依法治校,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精神和实践能力,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院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服务东莞区域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播及技能传承为基本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对外合作办学,提供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九条  学院教育形式以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自主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东莞支柱、特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参考《教育部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主要设置制造、电子信息等九个专业大类相关的专业或专业群,涉及工学、经济学与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院校训为崇德笃行精技创新

第十二条  学院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主体部分采用的形状,意为学院突出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并且学院所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受到社会的认可。图示:

第十三条  学院校歌为《奋进的东职院》。

第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是每年928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和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管理;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学员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制度;

(六)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七)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教辅、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在总量控制内调整内部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为受教育者提供就业等必要信息;

   (七)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履职。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节  学院院长

第二十二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

学院根据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立副院长若干名,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院长开展行政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可指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审计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节  学院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需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采取表决制审议决定或者评定事项。在审议或评定事项时,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各系、部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设置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决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决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一)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十三)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学院二级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二级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教辅、后勤和产业等机构组成。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二级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编制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的具体实施主体,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向学院负责,并接受学院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系(部)主任为本系(部)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系(部)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对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部)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设立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系(部)议事、决策机构。会议成员由系(部)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涉及党建、学生教育等工作议题,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议题,会议由系(部)主任召集主持。必要时可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非系(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党组织委员、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科研机构。科研机构不列入学院的行政机构序列,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实行任期聘任制,经学院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批准,由院长聘任。

学院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院职能部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辅机构、后勤和产业机构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后勤和产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五节  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院决策、执行和监督。学院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以教职员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员工依

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为5年,期满应当换届选举;教代会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名额应占全体教职工比例的1/5,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3/5;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设立大会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会议议程,审议教代会表决议题和决议草案。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职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和维护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代会一般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执行学代会决议,选举学生会领导机构,并向学代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民主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与学院和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是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院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编制总额及其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注重实绩、兼顾公平等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院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及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控制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利用学院教育资源,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践活动;

(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享有学术自由权;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就自身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四)教书育人,勤奋敬业,忠实岗位职责,履约完成教学任务;

(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传播先进文化与科学新知;

(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八)聘任、聘用合同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双师素质和双师型教师、高层次技能型人才、教学名师、优秀青年教师等人才。学院自主聘任兼职教师,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实行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应待遇。学院支持教职工在退休后继续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如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结业证、肄业证或学习证明;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其他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参加技术应用创新研究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院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各类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学年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院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各类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关怀学生成长,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辅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学生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如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充分利用办学资源,鼓励协同创新,主动对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职学校、行业以及企业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校中厂、厂中校及校企合作基地等多种方式,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撑。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国(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政校行企协同育人指导委员会。政校行企协同育人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对接行业产业,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实施协同育人的决策和指导机构。政校行企协同育人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职教专家、政府职能部门代表等组成。

政校行企协同育人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搭建政校行企协同育人平台,不断创新协同育人的体制与机制,成为学院服务区域,专业(群)对接产业(链)的桥梁与纽带;

(二)在学院办学与发展、产学研合作等方面进行调研,为学院提供决策咨询与指导;

(三)每年组织行业产业发展及人才需求调研,并提供调研报告,供学院参考;

(四)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事项。

政校行企协同育人指导委员会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政校行企协同育人指导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关心支持学院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院大力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服务地方和社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学生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或曾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术职务的社会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院根据发展需要成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院着力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等提供帮助,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学院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节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学院办学实力。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并将其用于学院的教育活动。学院建立社会捐赠和资助的监管制度。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预算草案,提交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财务报告制度,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和财务处定期向院长、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的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报告制度。学院审计部门代表学院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与学院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设图书文献、档案资料等资源库,为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提供保障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院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院发展提供助力。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演练,依法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十七条  学院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及科研工作、改善师生生活条件的可持续发展的校园。

第八章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管理体制和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其他需要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会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三条  学院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确保章程顺利实施。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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