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院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围绕重点聚焦问题,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代会和学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学代会每一或两年召开一次,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召集,并由院党委、院团委及市学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代会。
第七条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院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和各学院学生分会主席组成。学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院学生会秘书长和在任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八条 学代会以系级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九条 召开学代会时,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十条学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三)选举新一批进入学生会委员会的委员;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提交的提案;
(五)审议有关学生会工作方面的制度、决议等;
(六)行使应由全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学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1名以上(含1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提案。上述提案由学代会筹委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学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十二条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相关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不包括修改院学生会章程的议案),须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1名以上(含1名)或3名以上(含3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三条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院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其他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院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须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学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六条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一年,一般不连任。每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通过学代会当选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一般由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院学生会的工作制度;
(三)执行学代会决议,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各种职权;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会议;
(五)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4名;
(七)决定院学生会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二十条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学生会委员会秘书长召集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由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各系学生会主席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学生代表
第二十一条学代会代表以系级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各系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1%,依照本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战一定比例。其中,在任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和下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学代会名额分配方案须经学生会委员会三人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学代会。
第二十二条学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学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二十三条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改革开放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社会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信任;
(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五)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
第二十四条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二)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二十五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学生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同学;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全院各级学生会和学生组织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