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全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有效避免学院固定资产损坏和流失,根据《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爱护学院财产、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避免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仪器设备使用和保管制度,制定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保管人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完好。
第三条 发现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者或保管人应在第一时间如实相学院保卫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进行处理;对隐瞒不报、隐瞒实情和制造假象推脱责任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表”,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查作出结论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予以赔偿。学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应根据具体情节、损失价值大小、当事人日常工作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五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未经批准,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四)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五)发现仪器设备部件失灵、残损并会造成可预见的损坏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强行使用,从而使设备损坏。
(六)保管人员失职,不认真履行领、借、验收等手续致使设备损坏、丢失。
(七)由于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或遭水、火、电等灾害性损坏。
(八)可用于办公与生活的两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携出校外,造成被盗损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有关人员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本身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
(三)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由于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四)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五)做好安全措施而被盗,经保卫处、公安机关证明非管理人员疏忽原因造成的。
(六)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停水、灾害)等,经努力,仍造成的损失的。
第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处罚。
(一)对于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因交接手续未办或不完善者,由原管理人员负责。由于管理责任不落实,分不清责任时,由各部门负责人与使用负责人共同负责赔偿并分别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私自外借仪器设备或私自利用学院仪器设备捞取个人收入而损坏的应从严处理,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八条 赔偿方式一般采取现金赔偿,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批准,责任人可采取实物赔偿方式,赔偿实物的品牌、技术参数不能低于原仪器设备和家具标准。
第九条 新购买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或个人领用三个月内丢失,应全额赔偿。
第十条 现金赔偿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赔偿金额 = 赔偿计算数 × 加权系数。
(二)赔偿计算数: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计算;在折旧期内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净值计算,但不能低于原值的10%;超过折旧期的,按设备原值的10%计算。
(三)为简化净值的估算,净值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净值 = 原值 ×(折旧年限 - 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参照东莞市财政局最新公布的《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年限表》。
(四)责任人如需要对净值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其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五)加权系数(0.0~1.0):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取0.0。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其具体情况取0.6~1.0。
3.可作为个人、家庭使用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电脑(含笔记本电脑)、电视机、DVD机、移动硬盘等损坏丢失的,赔偿比例中加权系数按1计算。
4.其他按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况认定,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原值单价低于10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由部门处理,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原值单价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的仪器设备或家具损坏、丢失,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处审批;
(三)原值单价大于5000元小于20000元的仪器设备或损坏、丢失,由部门和后勤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四)原值单价大于200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部门和后勤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五)仪器设备局部损坏经维修后性能、精度下降的,经鉴定尚可使用,可根据下降程度,由后勤处协同审计监察处、财务处和相关专家与责任人协商出一个合理赔偿计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赔偿费从赔偿人的工资中扣除,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分期偿还申请。
第十三条 对损坏及已丢失不能使用的物资,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后勤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赔偿费只限用于修理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器材及其它实验室开支,不得用于行政及其它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学院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家具)、耐用品和易耗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