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东职〔2017〕40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学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三条学生在公寓区的表现与学生个人的全面评价、评选先进班级和文明宿舍相挂钩。
第一章住宿、作息及探访
第四条学生按照指定床位入住宿舍。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房、转让床位和占用床位。未经同意,擅自进住及调房的同学,将给予通报批评。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床位调整的,须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学生一律不准外宿(假日回家者除外),擅自外宿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外宿期间引发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第五条住宿生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晚间实行熄灯制度。熄灯时间为23:00。熄灯时间后各宿舍自觉关灯,停止使用一切照明用具。
第六条公寓23:00实行统一关门。公寓实行就寝考勤制度,并制定晚归、晚出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学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进入公寓应自觉遵守门卫、探访、会客等规定。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上课时间及22:30以后,公寓一律不会客。任何人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接待宣传媒体和外国客人。
第二章安全保卫及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即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及保卫处。
第九条在公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若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即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若违反规定引起火灾,将报请有关部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注意安全防盗。要养成离室断电、锁门、关窗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宿舍内不存放过量现金,不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可自行更换门锁,并在换锁的当天内把备用的钥匙交到宿舍管理员处。
第十一条禁止在公寓区从事传销、推销等商业活动。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不准搞迷信活动,不准把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公寓,不准在学生公寓区内制作、贩卖、出租、传阅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公寓区内严禁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在公寓区内有偷窃、吸毒或贩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准时熄灯。晚上23:00分为熄灯时间,宿管部门于23:05分开始检查熄灯情况,登记未准时熄灯宿舍房号并于次日公布。一学期内,累计有2次以上(含2次)被登记未及时熄灯的宿舍,取消该宿舍评选“文明宿舍”的资格。累计有5次以上(含5次)被登记未及时熄灯的宿舍为不达标宿舍,同时取消该宿舍成员全年度所有个人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讲文明礼貌。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准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不准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准在宿舍区内进行打球、溜冰等体育活动。在非限制时间内可以使用音响,但音量不可开得过大;午休(12:45—14:00)和23:00分以后严禁使用一切音响设施。否则,一经发现,对所使用音响设备予以扣押,并写检讨,交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方可领回;第二次再犯,责令当事人将音响三天内永远搬离公寓区,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公寓一般不接待外来探访人员留宿。未经允许,严禁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否则,对留宿者给予通报批评;禁止留宿异性,一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对本宿舍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住宿生应尊重管理人员,不得辱骂和殴打管理人员和值勤人员。凡不服从管理甚至无理取闹、有严重违纪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勒令退宿等处罚。
第十七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电脑玩游戏、看影视盘片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电脑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若在23:00至次日6:30使用电脑且被投诉并经过查实,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直至电脑永远搬出宿舍。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脑。若用电脑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电脑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环境卫生、水电与房产
第十九条各宿舍设立室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每天安排室员值日,做好室内清洁。住宿生必须参加卫生值日,保持本宿舍内及门前走廊的秩序及卫生清洁。
第二十条不得向厕所及其它下水道倒垃圾等杂物。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管道堵塞,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查不清当事人的,由该房间全体成员负责或由堵塞点所在宿舍以上的每一层有关宿舍共同承担。宿舍有人违纪,如果没有人承认责任或检举的,将由宿舍成员集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寓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损坏财物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宿舍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书桌、床铺、箱架等家具不得擅自搬迁。学生按指定的家具号使用并保管好。损坏家具及宿舍内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不准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不准在宿舍做饭。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暂扣违章电器和有关用品并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教育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得私自解动水、电表铅封,违者按偷水、偷电论处,一经发现,除追讨经济损失外,将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违章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楼实行计量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如发现浪费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严禁饲养宠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文明宿舍每学期评选一次,操作办法按学院学生宿舍评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因违反宿舍纪律被处以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学生将被取消全年度所有个人评优资格及所在宿舍评选“文明宿舍”的资格。宿舍中有两人以上因违反宿舍纪律被处以通报批评的,该宿舍为不达标宿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述及的违纪行为确需处罚者,参照最相似的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