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2017年11月01日 15:47 乐韵 点击:[]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东职〔201739

第一章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办理缓交学费、给予学费减免等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于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评估小组评估、学生资助工作组评定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由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估小组两级机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工作协调和监督。

1.成立以学生处负责人任主任,学生处负责奖助学工作老师为成员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奖助学工作的辅导员老师任副组长,及各辅导员组成的系级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班委及3名普通学生为成员组成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估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估、认定和认定结果的反馈。3名普通学生代表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每学年调整一次。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9月进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事实求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评估和系、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生处参照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和东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每学年可根据新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殊困难(一等)、比较困难(二等)、一般困难(三等)3个等级。

第十条  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滚动管理,每学年进行一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每学年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部署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印发有关资料和表格,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估小组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招生办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并持该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评估,核实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需在学生综合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学年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在学生综合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状况评估申请表》(新生可用《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申请表》代替)一并交各班学生资助工作评估小组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民政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申请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状况评估申请表》)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并出具查询、核对意见。

第十四条  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估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排序,初步提出特殊困难(一等)、比较困难(二等)、一般困难(三等)学生名单,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状况评估申请表》,对班级评估小组认定的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认定结果在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各系辅导员受理学生投诉,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将困难生名单及资料上报学生处存档。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汇总本系审核通过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状况评估申请表》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情况汇总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状况评估申请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统一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全院的认定名单,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对困难学生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逐级建立贫困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教育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者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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