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09月26日 21:48  点击:[]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学籍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在校阶段的入学注册、学业成绩、休学、复学、退学,直到毕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入学与资格复查

一、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处按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各系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过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三、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报学生处批准后,可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五、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分班,学生未经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调整所在班级。

第二条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审批权限及程序按请假流程执行,否则以旷课论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超过四周且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籍档案。入学资格审查后,符合入学资格的新生取得在校生学籍,各系组织填写学籍卡,教务处组织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档案包括电子学籍卡和纸质学籍卡。纸质学籍卡按一式双份(红卡和蓝卡)管理,红卡由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对其信息进行日常更新,在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蓝卡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日常管理,对其信息进行日常更新,毕业后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注册审核。开学两周内,各系根据学生处拟定的注册日程安排,结合学生报到、缴费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生处。符合注册条件的由学生处统一组织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由各系组织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报教务处。

四、学生未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五、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于每年5月和11月受理。

)学生修改姓名,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

)学生修改身份证号码,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移居港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港澳身份证),身份证号涉及出生日期部分变更的,还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

)学生修改性别,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

)学生修改民族,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民族成分修改证明。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的;双重户籍被公安机关强制注销其一的;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六、弹性学制

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修业年限最少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不含创业休学及服兵役的时间);凡学制为2年的学生,修业年限最少不得低于1.5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不含创业休学及服兵役的时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参加相关专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学分。

第四条  学分和绩点的规定。

一、为便于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分绩点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和奖学金等的主要依据。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换算见表1

1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课程成绩

A+

A

A-

B+

B

B-

C

D

对应分数

95

90

85

80

75

70

65

60以下

课程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0

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计算: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学生同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数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计算在内。

三、补考和重修考试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补考课程绩点为零,重修课程绩点同正常课程。补考和重修成绩在考试性质栏内须注明补考重修(因缓考参加补考的除外)。

第四章  考试与成绩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四、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同等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条  考试与考查

一、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计划具体确定。

二、考查课程的考核须于集中考试周前一周进行完毕。

三、考试课中理论课原则上采用笔试的考核方式,如需采用其它形式的考核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考查课根据不同课程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实操、口试、大作业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五、对考试课程,为了保证公平性和评分的一致性,凡教学内容和学时相同、执行同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七条考试资格

一、教师在学期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成绩以计等级“D”

)学生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擅自不参加期中考试者;

)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学生无故缺交作业,教师不再接收和批改);

)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者。

二、取消课程学期考试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填表,由专业负责人和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与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及格者成绩以“C”计,不及格者应当重修该课程。

第八条  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单》(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医院证明),经开课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与下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

二、凡因突发事件、疾病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的,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三、缓考课程考核以一次为限,缓考按考核实得分数登录成绩,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应当重修该课程。

四、补考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须有医院证明,方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

第九条缺考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的是缺考。

二、缺考成绩计等级“D”并注明缺考

三、期末考试缺考、补考缺考的,应当重修该课程。

四、重修考试缺考的,不再安排其考试。

第十条补考

一、学校在正常情况下安排一次学期初补考。

二、学生在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正常补考,补考及格以上成绩按“C”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应进行重修。

第十一条成绩评定与记载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总评成绩,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修读课程学分。凡无故未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否则成绩、学分以零计。

第十二条考试违纪、作弊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重修及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重修

一、学生修读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参加课程重修。出现下列情形,导致考核不及格的,不得补考,直接重修:

)必修的公共课、专业课考核成绩低于40分者;

)单独设置的实践必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实践课时比例大于或等于二分之一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

)缓考不及格或缓考无故缺席者。

二、重修以两次为限,重修一般安排在需重修课程开设后的下一学期。

三、重修要缴纳重修费,重修所需缴纳的费用,由重修者自行负担。

四、重修缴费的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学校根据人数确定重修教学形式:达到开班要求的统一授课;达不到开班要求的将由课程所在的系(部)为学生指定重修辅导教师,学生通过听课、自学和接受教师辅导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转专业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学生转学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文件执行。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休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入伍和创业休学的学生外,我校三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两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

四、对休学创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学制年限顺延五年。

五、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学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能超过三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用自理;

)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因病重需休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来校带回。

)休学学生的学杂费不退还。

六、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五条复学

一、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前必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费用自理)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复学,并在学生处备案;

)休学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复学的学生,如果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原则上随原届的下届学生学习;如果休学时间未超过一个学期,参加课程考核为合格者可随原届的学生学习。

三、如休学时未参加期末或学年考试的,复学时应补考,补考时间应在开学初进行。

第十六条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分制规定学习最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继续办理休学手续者;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二、学生退学,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收到退学通知书的七日内可以提出上诉,如无异议,应在退学决定生效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已交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或家长委托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由学校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案,学生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杂费不退还且不得申请复学。

五、所有异动均履行审核手续,审批通过后,审批手续由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和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学籍异动操作。

第八章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十七条肄业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结业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但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修业年限之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修完以前未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补修课程经考核仍然不合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毕业

学生毕业时应作毕业资格审定。凡在籍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综合考评优良的学生,可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年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院系审查修读情况,报教务处审核,上报学校讨论批准后,作为预计毕业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教学及学生管理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下一条: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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