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10月17日 22:41  点击:[]

为规范我院对外合作交流的管理工作,保证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的展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411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中国籍、外国籍及持境外居留证的中国籍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出访国(境)外,开展以下公务活动:参加会议、访问交流、考察、学习、合作研究、培训、观摩等。

2、在籍学生因公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交流、学习等。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是各类因公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因公出访的年度计划,受理因公出访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公布因公出访办理程序;指导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出访包含短期出访和长期出访两类。短期出访是指出访时间在三个月(90天)以下(不含三个月);长期出访是指出访时间在三个月(90天)以上(含三个月)。

 因公出访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本办法中的国(境)外是指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申请及要求

 根据东莞市外事局要求,每年的第四季度需报备下年度的组团出访计划(活动内容包括参加会议、访问交流、考察、学习、合作研究、观摩等学院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的需要科学制定出访计划,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学院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并于每年9月初提交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学院审核。

第七条  学院审核通过后的出访计划,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向外事局报备。经外事局批准后的出访计划方可组织实施。对逾期未报备计划的,一律视为无出访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临时出访申请。

第八条在制定计划时,要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九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

第十条  申请程序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办事指南”办理。

十一  因公短期出访国(境)外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除参加体育比赛、演出或展览外),出访1国、2国和3国分别不超过5天、8天和10天(以出入境时间为准)

十二  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国(境)外,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三章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的申请及要求

十三  根据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要求,每年10月需提出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立项申请,学院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的需要科学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填写《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学院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于每年9月初交给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议通过后的出访计划,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由财务处编制培训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经有关部门集中初审、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上报市委批准等有关程序,并纳入全市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后,由学院办公室征求市外事侨务局意见,再将有关培训立项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局审核,提请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出国培训项目获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对逾期未报备计划的,一律视为无出国(境)培训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临时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办事指南”办理。

十六  出国(境)培训项目全部公务活动应安排在1国(地区),最多只能安排前往3个城市,每个城市的公务活动不得少于2天(4次),不得在无公务安排的城市住宿。培训活动应在靠近的城市,一般不宜在远距离城市间安排。城市转移安排在周末,如果需要工作日安排城市转移,须不影响白天的正常公务活动。

十七  专题培训、考察交流天数分别不少于总天数1/3,如境外接待单位为大学,则在该大学校内的专题培训不少于整个日程的1/3,开学典礼、培训总结等活动不计入正式公务活动。

十八  出国(境)参加培训项目人员应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年龄在5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要求。

十九  赴中国香港、新加坡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14天,其它国家(地区)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21天。

二十  已安排一项出国(境)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它出国(境)培训任务。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部门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学院现职正院级领导因公出访,院长出访由党委书记签字,党委书记出访由院长签字,然后由学院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现职副院级干部因公出访,由党委书记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访,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经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人员外,我院其它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访,均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项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411号)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境)经费的,学院不重复支付。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经费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培训审核件、护照复印件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处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无关的开支并按规定据实编列决算。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经市外事侨务局初审同意的团组,填写《因公出国先行审核意见表》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表》,由市外事侨务局加具意见后,学院办公室将经费先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三十二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学院审批同意,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教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三十三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三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学院同意安排出国(境)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境)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境)费用标准的;

(四)虚报出国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六)出国(境)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出访总结

三十五  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一周内将出国(境)总结交学院办公室,并由学院办公室将副本转报东莞市外事局原件由学院办公室存档。各部门对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部门学术活动中做出访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要事前通过学院内网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部门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学院内网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证件办理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原则上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教职工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公安部门要求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学院办公室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访国(境)外原则上须办理因公护照。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在一周内将证照交回至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外事纪律

三十九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国家形象,遵守出访地的法律法规。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院声誉的事情。按时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要对出访国或地区的社会、风土人情等有所了解,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

四十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警惕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

四十一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不予审批。对出访期间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机构提出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

4、无论时间长短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者。

5、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院的人员)。

6、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7、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8、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五年的;

9、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11、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一般不办理同一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

12、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九章    

四十三  本规定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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