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2018年01月18日 20:5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学院建设、发展、改革和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院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院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贯彻落实,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方针,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工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在院行政的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凝聚力;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参与学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以师德为中心的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认真履行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

第五条  院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院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工会紧紧依靠广大会员开展工作,做教职工的贴心人,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之家”,使工会干部成为“教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院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把握学院的政策、改革措施与教职工承受度的关系;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的申诉,帮助提供法律援助;与学院有关部门协作,积极参与教职工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与建设。组织教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等活动;积极主动反映教职工的合理要求;参与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方案的制定;参与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各项事务管理。以教代会为主要载体,积极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进院务公开,保障和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四)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职工自我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承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发挥教代会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六)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组建和管理好各类业余文体团队(社团),满足教职工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八)认真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特别是有困难教职工的疾苦,努力为教职工办好事、实事,帮助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会费,管好工会财产,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十)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坚持工会干部培训制度,提高工会干部政治与业务素质;加强对基层分工会工作的指导,增强分工会组织的活力;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工作,会籍管理和会员教育、培训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与院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院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根据全校会员的人数,本着工作需要和统筹各方面代表性及其他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的原则,由院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各基层分工会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通过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草案,负责大会期间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备案,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产生后,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并报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院工会的组织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三)必须经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贯彻校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2.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的工作报告和向校党委、上级工会递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3.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院行政、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5.工会财务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和使用情况;

6.会员会籍处理;

7.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四)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会,事先通知各委员会议内容。各委员拟提请会议讨论解决的问题,应提前3天与工会主席取得联系,以便纳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院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章  院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根据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征集和整理教代会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四)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讨论重要问题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换届时,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同时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部分会员代表可以同时兼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但非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能同时兼任会员代表。

第五章  院工会与院党委

第十七条  院工会实行“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工会必须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在政治、思想、行动上同党委保持一致。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汇报:

(一)工会组织建设、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第十八条  院工会要正确处理好接受党委领导和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要按照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院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章  院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条  院工会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规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应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研究,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制订改革与发展方案,并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七章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的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工会工作,熟悉财经业务,公平、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委员任期与同届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经常性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收支,有权批评或制止。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院工会每年向上级工会报送工会经费预、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须经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八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个基层分工会,作为院工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一个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置一个基层分工会。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等基层单位建立的分工会委员会,由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37人组成。分工会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设主席1人,委员24人;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1人,委员46人。基层分工会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宣传、教职工权益维护、文体、女工、青工等委员。可视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各基层分工会委员会下设工会小组,工会小组设组长1人。

第三十条  基层分工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院工会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工会工作,不断加强分工会建设,基层分工会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热心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提高分工会工作水平。

基层分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健全小组工作制度。要经常深入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总结推广小组工作经验。

第九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入教职工,深入调查研究,代表教职工利益,为他们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遇事同教职工商量,倾听教职工呼声,尊重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十三条  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讲实事、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教职工解决自己的问题,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学习,勤奋工作,锐意改革,不断创新,一心为公,不谋私利,争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楷模。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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