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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试行)
2015年05月11日 12:16 点击:[]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

4、积极上进,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位居本专业前列,原则上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无不合格科目,包括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10%

6、对于成绩未进入专业前2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在前30%内,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强自立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大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得国家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优良。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按学年一次发放。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1、各系按照国家奖学金的名额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而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向系申请,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学校将对国家奖学金名单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确认名单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五、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2、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3、各系要做好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奖学金补还所欠学校学杂费用。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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