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良性的工作竞争和激励机制,结合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照辅导员工作职责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同志;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等各方面情况。
能,是指业务能力。主要是业务理论的学习、掌握和运用情况,实际学生工作中的务实、创新情况等。
勤,是指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是准时参加工作会议,做好工作计划和总结,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及时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等。
绩,是指岗位绩效。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及实际工作效果等。
廉,是指自律情况。主要是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在生活中廉洁自律。
考核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见附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学期考核是学年考核的依据和基础。由主管院领导牵头,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组织部)、系相关负责人组成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各系成立以系主要领导为组长,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专兼职辅导员的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及权重为:
1.个人自评:此项得分占综合考核的10%。辅导员按考核内容与要求,认真总结一学期工作情况,并如实填写考核自评表进行自评;
2.系考评:此项得分占综合考核的20%。由所在系党政领导、班主任、学生工作人员,根据考核对象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表(系用表)》,对考核对象进行评议;
3.主管部门考评:此项得分占综合考核的30%。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考核对象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表(职能部门用表)》,对考核对象进行评议;
4.学生评议:此项得分占综合考核的40%。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代表,采取网上无记名打分方式,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对考核对象进行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班级数应不少于该辅导员所带班级总数的50%。带毕业班的辅导员的学生评议时间可提前在学生毕业前进行。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复核。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后,会同人事处(组织部)共同进行复核,确定建议的考核等级,并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八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且位于考核总人数的前15%为“优秀”;考核总分为60—79分(含60分和79分)的为“基本合格”;考核总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除以上三个等次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为“合格”等次。
兼职辅导员考核得分主要供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参考。
第九条 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辅导员所带班集体中,有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二)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以上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三)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院表彰的。
第十条 在考核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六)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管部门领导对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一)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合格,但得分位列最后三名。
第十二条 以一定方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帮助辅导员明确以后的努力方向。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一周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领导小组一周内组织复议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一个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得分位列最后一名的辅导员,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辅导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奖评优、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学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当学期的岗位津贴;为基本合格的,当学期岗位津贴减30%;为不合格的,不发当学期岗位津贴。对考核优秀者在参加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