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16年11月02日 10:10 学生处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在辅导员队伍的选拔、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中辅导员是指我院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积极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掌握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引导学生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考证考本,抓好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培育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五)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违纪处理等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如实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手册》。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建设;

(七)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八)指导学生党团组织、班委会和学习型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指导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

(九)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十)根据工作安排的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具有任课资质的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十一)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规律,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科研水平;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院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学院充分考虑专职辅导员工作特性,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入编问题。学院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包括带班的学生处、院团委、校企合作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坚持如下标准: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身心健康,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他二级学科,或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者,优先选聘;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学生工作、审计监察部门和系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选聘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选聘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坚持选人标准,严格选聘程序,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九条  辅导员在岗期间确因工作需要需调任其他岗位的,由所在系、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组织部)共同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院把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的要求,有计划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层次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辅导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员业务培训,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会议,采取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辅导员专项经费,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三条  辅导员可按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应充分考虑其工作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按照每个辅导员岗位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全年以10个月计),如专任教师兼职辅导员,则另向其发放每月800元的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辅导员的职级晋升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辅导员晋升职级,参照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系列,按照学院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辅导员晋升应逐级晋升。

(一)辅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定为副科级: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并且3年综合考核优秀;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并且2年综合考核优秀;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连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并且1年综合考核优秀。

(二)副科级辅导员,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并且2年综合考核优秀,可定为正科级。

第十六条  学院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优异、有发展潜力的辅导员予以重点培养和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也可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各系双重管理。学院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辅导员选拔聘用、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各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按照学院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奖惩,对考核优秀者在参加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院级“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工作,每年一次按15%进行评选表彰,对获得院级“优秀辅导员”称号者,由学院进行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500元奖金,并作为推荐全省优秀辅导员和全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辅导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一个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得分位列最后一名的辅导员;

(四)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辅导员违规违纪行为,按学院有关文件进行处理,对辅导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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