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是学院重要的文献信息资源,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基础保障。为加强对图书资料的借阅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卡管理
(一)读者开通“校园卡”图书馆服务功能,即享有图书借阅权。
(二)本校教职工(在编、聘用制)入职、全日制学生入校后,凭“校园卡”享有图书借阅权。
(三)外聘教师、外籍教师、雇员须由本人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方能开通图书借阅服务功能。
(四)读者离校(休学、退学、毕业或调动等)时,应归还所借全部书刊资料、结清所有费用,暂停或注销“校园卡”图书借阅功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五)读者“校园卡”不慎遗失,请及时到卡务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挂失手续生效前,其“校园卡”上所借书刊资料的清还责任均由证件所有人承担。
(六)“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或冒借,凡持他人证件借阅书刊者,工作人员有权暂停其借阅权限。
二、借阅管理
(一)借阅权限
读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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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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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外文、港台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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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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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借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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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期(天)/续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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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借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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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期(天)/续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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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借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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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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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在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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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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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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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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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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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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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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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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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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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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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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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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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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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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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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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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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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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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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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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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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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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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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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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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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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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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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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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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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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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责管理
1.读者持校园卡可以在馆阅览图书馆的所有文献资源,阅毕请将书刊放在指定位置,由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2.特藏书库、报刊阅览室、过刊阅览室内的文献资料仅供馆内阅览,不提供外借服务;其它书库的文献资料均可外借。
3.外借书刊须在限期内归还,节假日顺延,可续借一次,如不能按期归还的,应交纳超期违约金。
4.不提供外借的文献资料,可凭“校园卡”自助复印部分章节,当日归还。
5.各院系自行采购的文献资料,应到图书馆办理馆藏登记手续后,入藏本部门资料室,各资料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书籍的维护、流通与管理;图书馆应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三、违规处理
(一)超期处理
1.读者借阅书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应交纳借阅超期违约金。收费标准为0.1元/天/册,最高每册不超过10元。
2.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在开学一周内归还,可视为未超期,否则按实际逾期天数处理。
(二)损坏赔偿
1.损坏是指读者在书刊上批注、圈点、污损、折页、撕页、撕毁图书,损坏条码、索书号等。
2.条码、索书号损坏,赔偿2元;
3.图书损坏情况较轻,经修补可继续借阅的,按图书价格的50%赔偿;
4.图书损坏严重,影响内容完整和正常阅读使用的,需购买原版图书赔偿。不能赔偿原版图书的,应按遗失书刊赔偿规定处理,且不得索回损坏图书。
5.对恶意损坏图书者,损坏一页按原价赔偿,两页按图书原价二倍赔偿,三页以上按图书丢失的有关规定赔偿(期刊按年价赔偿),必要时通报批评。
(三)盗窃处理
1.对于盗窃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者,追回原书刊资料,并处以书价10倍罚款,暂停其借阅权半年,并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请读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屡教不改者,或累计盗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将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3.遗失处理
(1)读者将书刊、报纸及其它资料丢失,应在书刊归还期限内到借阅处办理赔偿手续或购买同版本书刊赔偿,赔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超过归还期限,按相关规定追缴超期违约金。
(2)对无法购买同版本书刊赔偿的,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赔偿:五年图书以内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六年至十年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十一至十五年(含十五年)按图书原价8倍赔偿;十五年以上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
成套多卷本图书赔偿: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及出版时间核算赔偿倍率,赔偿后该读者不得索取其它卷册图书。
期刊赔偿: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该刊全年定价赔偿。合订本丢失一本,按该刊年价及出版时间,参照中文图书的赔偿倍率计赔。
(3)拒绝接受赔偿或罚款处理者,图书馆暂停其借阅权,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离校时未清还文献资料者,图书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直到按规定办理为止。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于2014年1月21日颁布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图书借阅管理办法(修订)》(东职办〔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