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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宣传教育规定(试行)
2015年05月08日 11:32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保密宣传教育管理,使学院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全体师生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宣传教育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全体师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宣传教育是学院保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全院各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教职工和在院学生,重点是学院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五条 保密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选择相应的宣传教育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学院各项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四)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包括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及变更、解密知识等。

  (五)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七)国内外保密与窃密斗争的形势及其活动特点。

  (八)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

  (九)上级保密主管机关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六条 保密教育培训以学院、各部门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相关会议或专门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分析研究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学院、系(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保密教育内容列入每年度的学习、研讨计划。

  (二)编发简报或通报,宣传保密工作典型,表彰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反映保密工作动态。

  (三)开展保密知识答卷或竞赛活动。

  (四)举办和参观保密宣传教育展览。

  (五)利用广播、院报、橱窗、校园网等多种媒介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重要节假日、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六)举办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辅导报告。

  1.人事处在组织新进入处级领导岗位干部的岗位培训中,须将保密教育内容列入岗位培训内容。

  2.人事处在组织新入校教职工的岗位培训中, 须安排保密教育内容。

3.党校在开办各类学习班时,须安排保密教育专题讲座。

4.学生处在对新入校学生的教育中,须安排保密教育内容。

  5.各部门协助配合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非涉密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对其进行专门保密教育。

  6.各部门协助配合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涉密人员出国(境)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提醒。

  (七)组织短期培训。学院每年度组织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八)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保密培训。学院组织新进入专兼职保密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和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九)不定期组织保密知识的考试。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保密宣传教育任务。

  第七条 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一)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院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学院保密宣传教育制度,审定学院年度和大型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并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学院保密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和安排全院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学院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为学院其它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资料、咨询等。

  (三)宣传部门负责计划、安排和组织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研讨相关保密内容。指导全院性保密宣传活动,并提供必要保障。

  (四)各部门保密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学院年度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安排的内容,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部门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五)学院涉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

  (六)雇员所在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雇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教务处负责对外聘教师的保密教育。人事处负责对实习生的保密教育。

  第八条 对在学院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学院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长期无故不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或多次培训作业、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院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涉密岗位,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第十条 学 院及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均应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培训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授课人、参加人员、培 训内容等;参加培训的涉密人员要认真履行签到制度,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保密教育培训签到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记录要纳入保密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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