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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用印管理规定
2015年05月08日 11:27 点击:[]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各系(院)、各部门的印章、各种业务专用章、学院领导手章等。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院内各单位办公室是本单位印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和学院钢印分别由上级部门核定。

第四条 各系(院)、各部门的印章、各种业务专用章、院领导手章统一由院办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五条 印 章刻制、启用程序:各系(院)、各部门向院办递交申请;院办主任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保卫部门人员凭院办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院办签发印章启用通知 后才能启用。院内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一些常设机构确需刻制印章,须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核,书记或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刻制。

第六条 院办对院内各单位刻制的印章要进行压印登记,学院其它单位也应对本单位印章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学院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七条 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印章送交院办封存或销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院办申请更换。更换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第三章 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学院党委印章

学院党委印章名称为“中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用于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公函、请柬、奖状、政审等。

第九条 学院印章

学院印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学院印章名称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各类统计报表、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各类证书、合同、协议、科研项目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各类证明、各类审批表等。

第十条 学院钢印

学院钢印名称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用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肆业证书、辅修证书、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等。

第十一条 各系(院)、各部门印章

学校所属的各系(院)、各部门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仅限于校内使用,如需对外使用,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业务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图书馆专用章”等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手章

学院领导手章代表该领导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院长手章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合同协议、有关报表、项目申报书等。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用印单位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将审核后的文件交给监印人。监印人在用印时要了解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填写用印登记表。

第十五条 校级公章

(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等,要有单位领导签字、主管院领导签发的拟文稿,方能使用学院印章。

(二)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书等文件,要经单位领导签名、主管院领导复审和学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方能使用学院印章。院办的监印人要留存一份归档备查。

(三)学院报表、聘书、请柬、奖状等须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名,主管院领导复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四)个人有重要事项,须经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或证明,加盖部门印章,报院办主任审核后,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五)校级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本部门印章的,不用校级公章。

第十六条 各系(院)、各部门印章用印时,由下属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用印申请单,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该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院办负责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院内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和检查,且将监印人名单报院办。

第二十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监印人暂离岗位时,可临时委托办公室主任指定的其他人员监印。

第二十一条 各 单位的印章只限在办公室使用,原则上不借出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时,必须经该单位领导批准,由监印人携章前往监印,用毕立即返还。校级印章 只限在院办内使用。遇到特殊情况(成批加盖不方便搬动的证书、报表、上级文件等)时,经院办主任批准,由监印人携带印章前往现场监印,用毕立即返还。

第二十二条 确属急件需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必须凭相关领导的审批意见用印,否则监印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印人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凡不符合规定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监印人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直接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单位领导、院办及保卫处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办。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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