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解释程序规定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科学、规范、严格、顺利地执行学校章程,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事业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章程解释是指章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章程文本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异议的内容所作的分析、说明活动。
第二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解释的受理由党政办负责。
第三条 发起《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解释的主体是学校的内设机构、师生员工及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需要章程解释的内容包括:
(一)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对章程文本表述的理解产生歧义;
(二)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本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出现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作说明及判断;
(三)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四)其他需要作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第五条 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章程解释申请。申请需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二)发生疑义的性质、经过、分歧所涉及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条文;
(三)申请主体所持意见;
(四)申请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党政办应在收到解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后确认驳回申请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对审查后确认应做出必要解释的,应当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章程解释工作。
第七条 党政办根据章程解释申请问题所涉及的职责范畴,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研究,并拟订解释草案。
第八条 党政办负责将章程解释草案按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章程解释最终稿。
第九条 章程解释最终稿由党政办负责在学校官网发布公告,并通知章程解释申请主体。
第十条 经公告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解释文本,具有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同等效力。解释文本由党政办留存归档,并作为修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