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采购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的质量检验。各单位应本着维护学院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和接受捐赠的,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其产权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成套)。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式分以下三种:
(一)一般验收: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各部门自行采购仪器设备(货物),由各部门组成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后,报院领导审批确认。
(二)综合验收:采购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货物)类项目实施综合验收,由后勤处组织5-7人的验收小组验收,由使用单位、审计监察处、财务处、专家和供货商组成,重大项目或贵重仪器(100万元及以上)由学院领导牵头组织验收。
(三)特种验收:属于特种仪器设备,需要消防、质检、安检和其他院校等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验收的,由学院聘请。验收方式同综合验收。
第六条 验收依据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采购计划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第三章 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在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货到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场地、环境、安全条件)以及拟定验收方案。
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安装、调试完成后,在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各部门向后勤处提出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 指仪器设备进学院后,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等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技术质量验收 指通过直观、通电等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一般验收程序:由各单位自行验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对仪器设备(物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没签合同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合格后,结果填写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需在验收报告上签名,院领导审批后,报后勤处登记资产。
第十一条 综合验收程序: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后勤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与供应商共同开箱检查,进行数量验收。
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各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勤处审核后,拟定验收时间,通知审计监察处抽取验收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后,后勤处填写《东莞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专家组长填写验收结果,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结果。随同《验收报告》附上的验收资料(包括合同、到货经点收人员签字的点收清单、主要的招标书和产品说明书注明的验收技术性能指标、验收方案、安装调试报告、测试人员签字的技术性能测试数据或图片等)。
第十二条 捐赠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程序:根据捐赠物的价格,3万元以下的按照一般验收程序执行,3万元及以上的按综合验收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在具备指定机构检测报告后,全部参照综合验收程序,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东莞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填写、验收资料齐全。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原则上到货一周内进行验收,如因调试需要时间,可先做数量验收,调试完成后一周进行质量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六条 后勤处将根据合同催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各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七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物资)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各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物资)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代理公司)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及时报告后勤处,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二、仪器设备(物资)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物资)。
三、仪器设备(物资)的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后勤处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时,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作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完全合格时,按本章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商定结果报后勤处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院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后勤处履行的职责:
一、拟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
二、召开验收现场会,整理收集验收材料并对有关验收记录资料存档。
三、负责项目验收过程中联络各有关人员,协调处理验收发现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办理特种验收的校内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处和财务处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二、审计监察处负责抽取验收专家。
三、审核验收记录的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提交验收申请,整理验收资料,陈述项目完成情况。
二、项目完成验收后,负责到后勤处办理资产登记、资料归档手续,并通知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固定资产账目的更新。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职责:
一、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对验收项目进行核实、验收。
二、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技术方案、设备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验收结果应真实地在意见表中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