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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及职责
2018年01月19日 21:32 点击:[]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显嵘
副主任委员:陈柏林

委员:梁    陈海儿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1、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调解学院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调解对象为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和行政聘用人当事人双方;
3、调解范围包括: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有关职称、职务、职员聘任发生的争议;有关工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有关因病、伤残、死亡发生的争议;有关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有关退休、社会保险和教职工其他权益方面发生的争议。
4、有权决定劳动争议的受理、立案,有权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并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
5、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相关仲裁机构了解本校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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