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优秀学生干部:院系学生会及班委干部
(二)工作积极分子:团、学、社团所有干事以上成员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2.热爱本职工作,无私奉献,工作能力较强,成绩显著;
3.与同学相处融洽,群众威信高;
4.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本班学生的前40%以内(院、系、班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特别优秀者可不受综合测评排名限制);
5.所在宿舍学期总评为达标或以上等级。
(二)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
2.热爱本职工作,无私奉献,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成绩突出;
3.学习认真努力,学年补考科目原则上不超过1门(工作表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2门)。
三、评选时间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后2周内。
四、评选比例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班1名,院、系学生会单独组织评选,比例为20%,不占班级名额。
(二)工作积极分子:各班级班委、团支部、院、系团学各部门(包括社团协会)按比例20%进行评选。
五、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班委和学生会中产生。班级优秀干部由班委组织全班同学举行民主评选会,按条件评选,班主任到会指导。所评选出的人员经班主任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各系汇总后报学生处审批。院、系学生会优秀干部经主席团组织举行民主评选产生,指导老师到会指导。所评选出的人员经指导老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评选次序为先院级、再至系级、最后至班级。兼职干部可先参加上一级的评选,未选上则可继续参加下一级的评选。
(二)工作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各班级班委、团支部、院系团学各部门(包括社团协会)分别组织评选,报学生处审批。
(三)获得以上荣誉称号均需填写登记表,存档备案。
六、奖励办法
学生处召开表彰大会,对优秀学生干部、工作积极分子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七、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学生。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