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能等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原则
1.凡在我院有正式学籍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学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纪现象;
(2)学习勤奋刻苦,学风端正,热爱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及格以上;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凡在学年中违反规章制度,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学年内有补考科目者;
(3)不能认真搞好教室和宿舍卫生值日者。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等级、金额
特等奖学金每人人民币4000元
一等奖学金每人人民币2000 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人民币1000 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人民币600 元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具体办法
1.奖学金评定以同年级专业为单位,比例占学生人数36%,其中特等奖学金比例为1%,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三等奖学金比例为20%。
2.特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年级前1%,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在年级前6%,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在年级前16%,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在年级前36%,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3.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颁发证书。评定时间在综合测评评定后的两周内。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见图示)
系审批、公示、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并行文后报学生处
班级综合测评,年级排名
根据条件定人、年级评议
填写奖学金发放表
辅导员审核签名后报系部汇总
学生处审查,报院分管领导签字、存档
核拨经费、发放空白证书
财务报销
发奖学金
发奖学金证书
证书送学生处盖学院印章
冲抵学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