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的通知》( 教财函〔2019〕105 号 )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 ( 不含当年 毕业学生 ) 特别优秀的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下 达确定。学校原则上根据院 ( 系 ) 参评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10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积极上进,学习勤奋,成绩优异 ( 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位居本专业前 3 名,原则上各 科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无不合格科目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 10%;
6. 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优良。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各院 ( 系 ) 按照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 学生根据条件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议,并写出评语;
3. 院 ( 系 ) 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在全院 ( 系 ) 进行不少于 3 个 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推荐意见,向学生处提交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和相关材料;
4. 学生处复核,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的公示;
5.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广东省教育厅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批复公告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对获奖后因违规违纪,受学校、院 ( 系 ) 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学生,视其情节,追 回当年所获奖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 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二条 学生处协同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等部门对国家奖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获奖学生应首先用国家奖学金缴清所欠学校学杂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