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维持正常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学费缓缴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
1.遵纪守法、思想品行良好,学习刻苦努力、奋发向上的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在校生;
2.通过绿色通道报到需要缓缴学费的经济困难新生;
3.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参军立功复员后复学等学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缓缴学费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1.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写明缓缴学费的原因、金额和期限),说明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附上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乡(镇)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2.由辅导员组织初审,调查核实;
3.各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辅导员意见进行审批;
4.学生处审核并汇总,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学费缓缴期不得超过一个学年。
第四条 对缓缴学费学生的管理。
1.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的学生须在离校前缴清所欠学费;
2.对弄虚作假者,责令其立即缴清学费,不得再次申请;
3.抽烟、酗酒等生活铺张浪费的学生,责令其立即缴清学费,并不得再申请;
4.对逾期拒不缴费,恶意欠逃学费的学生,新学期不予注册,停止发放各种奖、助学金,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在校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