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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01日 16:02 点击:[]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东职〔201745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校规校纪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对待自己所犯错误。如对学院处分决定有异议应遵循客观、诚实的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五条学院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学院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申委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审计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系党总支副书记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申委会主任由院领导兼任。申委会委员任期为二年。

  第八条申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申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建议对重大事件当面听证、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学生欲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申诉申请表》。

  第十条申诉的范围: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

  (二)超越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委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系。

  第十三条对受理的申诉,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委会认为学生申诉情形简单,有明显不当的,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申诉人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方式。

  第十五条在学生申诉期间,学院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暂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

  第十七条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规定错误,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决定明显不当,撤销原决定。

  第十八条申委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案件复查结论需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申诉案件复查结论作出后,应出具《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申诉答复表》,并经申委会主任签字后送达申诉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申诉答复表》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应在院内公告。

  第十九条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申诉答复表》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条申委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申委会委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按学院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申诉申请表

             2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申诉答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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