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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年03月21日 09:4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委员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委员组成规则及管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考虑学校现有的学科专业设置、教师的年龄结构及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促进,有利于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具体组成如下:

(一)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长、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二)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原则上为各二级学院中符合委员条件且不担任二级学院领导职务的学术带头人。

(三)青年教师。原则上为符合委员条件且不担任二级学院领导职务的 40 岁以下(入选时)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学术委员会工作(职务委员除外)。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 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一)合理分配名额。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校相关行政机构和二级学院的学科专业构成及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等情况合理分配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民主推荐。二级学院和教辅部门组织本部门符合任职条件且有意愿任职者提出自荐书面申请和业绩材料,并按照分配名额通过公开公正的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本部门候选人。相关行政部门作为一个推荐单位,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统一民主推荐候选人。

(三)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学校对各部门推荐的候选人审查合格后,经现任学术委员会投票,根据票数的高低,且有2/3 以上与会委员同意者,确定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公示,学校发文公布名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增补部门推荐,学术委员会通过,由校长聘任替补。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1/2以上委员通过,并报校长批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审议决定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校科研和技术服务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设立、撤销、合并校级各类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

4.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校科研业绩评价标准及科研考核办法。

6.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方案。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意见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5.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纠纷裁决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 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议题经相关部门向学术委员会申请,秘书长汇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凡需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事项,相关部门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前准备好会议材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经主持人同意,列席者可参与讨论或发言,但不具有议题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状况和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保密制度。对会议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个人和部门评价的言论以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项,委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类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各类会议材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记录、整理和存档,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可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部门学术委员会章程,并设立本部门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人数应不低于5人,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博士(同时拥有中级职称)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本部门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批准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东职办〔201519 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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