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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4日 16:46 点击:[]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教育部批准, 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目的,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鼓励相关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通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国际交流学院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日常事务管理单位为承办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学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一般应当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举办,选择专业时,应结合学校教育发展目标和地方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合作举办新的专业的教学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五条 相关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交流学院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合作项目协议草案、项目实施方案、对方学校简介及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国际交流学院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立项。立项后,应由校领导、国际交流学院、相关学院等组成项目领导小组,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两校友好合作备忘录和执行协议。备忘录及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收缴及使用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交流

学院会同相关教学单位组织申报材料。

第八条 获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交流学院协同相关教学单位以及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亦可签署正式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法人代表授权者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章程》(见附件) 开展工作,负责宏观监督,承办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交流学院

1.负责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拓展和联系工作,负责新项目 的报批工作;

2.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3.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沟通联络与协议签署;

4.组织完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年度办学报告,并提 交上级审批机关;

5.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以及与外 方管理人员的沟通与协调;

6.负责项目学生出国手续咨询及服务;

7.负责中外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承办学院

1.参与并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完成合作项目的申报、审批、 评估、认证;

2.负责具体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 管理工作;

3.完成年度办学报告等工作;

4.协助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做好项目的宣传与招生工作;

5.负责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 学位授予等工作;

6.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等相关事宜;

7.负责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学生的联络与管理。

(三)财务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2.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申报与备案;

3.负责完成项目评估及年度办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配合 完成财务审计;

4.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支付给外方或外方委托机构的 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对承担合作办学项目课程教学的教师以及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核算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学校应划拨一定的经费给承办学院,用于项目的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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