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对基本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入施工单位是指学院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择优选取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准入施工单位严禁挂靠,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公司有2年或以上购买社保的年限,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将项目经理购买社保记录打印清单送后勤处审核。
第三条 后勤处代表学院对准入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准入施工单位需接受学院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委托的监理公司管理。后勤处对不接受管理的准入施工单位出具处罚通知单,准入施工单位接到两次处罚通知单后开除准入施工资格。
第二章 工程前期管理
第四条 工程项目以财审或学院审计处确定的招标控制价为工程合同价。
第五条 确定单项工程项目施工采用公开抽签或公开摇珠方式在准入施工单位中选取施工单位。
第六条 为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准入施工单位在建项目有两个以上(含已完工未验收项目),暂停当次项目公开抽签或公开摇珠,待未验收项目少于或等于两个后方可参与投标。
第七条 确定施工的准入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和预算清单完成施工,如放弃施工或不按规定完成施工开除准入施工资格。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准入施工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需认真熟悉投标报价清单和挂网图纸并到现场实地勘察,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同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待合同签订后,按后勤处规定的时间参加工程图纸会审。后勤处组织工程相关单位在图纸会审中逐一回复施工方提出的问题,施工方需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将原始记录交后勤处存档。
第九条 学院委托的监理公司(后勤处)在图纸会审后即时发开工通知单,合同工期以开工通知单确定的开工时间为依据计算工期,准入施工单位需按合同完成工程施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方需做好工期延长申请并报甲方批准,方可将批准的延长工期计入合同工期以内。否则,延误工期将按合同约定扣减工程款。
第十条 准入施工单位必须接收开工通知单,违者开除准入施工资格。施工单位可在接到开工通知单后,3天以内必须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并将理由在申请中注明,如果后勤处未批准,则按原方案和时间执行。
第十一条 中标施工单位需在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和施工完成时做好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中标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需将主材样板(样品)送后勤处项目负责人审核,确定材料品牌、颜色和规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和涉及到结构安全的工序时,施工前需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后勤处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工。隐蔽工程施工时需保留影像资料并存档,施工方需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需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要求施工,如确实因招标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误差或因院方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工程量增减,施工单位需按后勤处要求做好变更签证,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可在完成项目工程量50%后,书面申请30%工程进度款。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质保期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需配合后勤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需及时按后勤处要求做好工程竣工资料和书面验收申请,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后勤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安排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后勤处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验收申请后,组织监理公司、审计处和工程使用单位(对较专业、复杂项目将由学院聘请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需尽快对验收有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具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可将合同、验收报告、付款申请和发票一起交后勤处项目负责人,申请支付50%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和学院规定,50万以上工程项目需送市财政审核办公室审核结算。50万以下(含50万)工程项目送学院审计监察处审核结算。施工单位需按要求做好结算送审资料,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时间按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工程发生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无条件维修完善。质保到期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实地核查合格后,按学院相关规定支付工程质保金。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