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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10日 23: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财〔2014262号)、《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差旅住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16116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2016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东莞市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学院所有人员因公出差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除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含学生)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含学生)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须事先向业务分管院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报销。

上述人员如乘坐飞机,提供了相同行程火车高铁(或动车)的票价高于或等于飞机票价的书面依据,可按飞机票价报销。

第八条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软卧(不含高级软卧)。乘坐高铁动卧夕发朝至列车的(不含高级动卧),可以凭票报销。

第九条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机场往返市区的接驳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和《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差旅住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16116号)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使用公务用车或租车包车(含自驾车)的,不给予每人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给予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材料,按照出差自然天数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其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等从事相关教学、科研活动,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给予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咨询费或劳务费具体标准参照东莞市关于专家评审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经批准较长时间在外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等级及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按规定标准计发;

(二)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按规定标准减半计发;

(三)两个月以上,按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计发。

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与会、外派及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使用市财政经费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有关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经组织安排选调或抽调到东莞市以外工作的,在途期间按规定执行;在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按本管理办法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给予伙食补助费。

援藏、援疆、驻京以及对口扶贫挂职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离开学校在市内开展临时工作的,每人每餐(不含早餐)给予伙食补助费40元(对方单位提供伙食的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每天给予市内交通费40元,发生的住宿费按标准减半凭据报销。到市内偏远地区开展临时性工作,因故未能及时返回需住宿的,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参照住宿限额标准执行: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公出差的,除住宿费按教师住宿限额标准减半执行外,其他按教师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新入职或调入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批后可一次性报销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随迁家属和搬迁物品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因公在东莞市外出差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出于安全原因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外出公事需要自驾车的,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按里程每公里2.0元补贴油费(所需里程数由所在部门领导审定,原则上往返不超过60公里),不报销路桥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不给予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无非常特殊情况,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如遇假期,往后顺延。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行程单、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会务费或培训费发票等凭据。住宿费、机票费、会务费或培训费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说明,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据与差旅费一起报销,列支在差旅费科目。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到东莞市以外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一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生的住宿费按标准减半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如下情况外,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对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材料,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对方提供的有效材料,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批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期间,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没有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批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预算的内控管理,加强对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导致误餐(不包括早餐)的,由工作人员填写公务误餐补贴审批单,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40元。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职办〔201552号)同时废止。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中层干部)

出差人

出差时间

出差路线

出差事由

部门领导

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书记、校长

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备注:办公室(统战部)、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中层干部公出由书记最终审核;其它部门由校长最终审批。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差路线

出差事由

部门领导

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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