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监测和持续提高教师教学质量,促进优质课程供给,根据学校发展新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师的教学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教学活动是一个教与学的复杂过程,影响教学质量的指标因素很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坚持形成性与发展性评价为主的原则。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过程中应以有利于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提高为原则,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重视教师的师德和育人的评价,突出教学效果的评价。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设立教学质量考核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质量建设办、各二级系(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对考核结果申诉的复议裁定。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对教师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报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小组审核。
(三)各二级院系(部)需成立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小组,成员3-5人,二级院系(部)负责人任考核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考核范围与方法
(一)教学质量考核范围为学校面向全日制学生所开设的所有课程,即所有专兼职教师(含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现代学徒制企业导师等)任教的课程。
(二)教学质量考核由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二级院系(部)评价三部分组成。学生通过教学质量监测平台,分别在期中和期末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督导通过听课和教学检查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院系(部)负责对教师教学情况组织同行评价,推荐优质课程,上报不合格课程。
(三)逐步建立以学习成果为导向的课程质量考核方法,根据课程不同类型设计考核指标体系,以百分制来确定考核的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等(优质课),70~89分为B等(合格课),70分以下为C等(不合格课)。
(四)每学期中(分别为4月中旬和10月下旬),由各二级院系根据教学质量监测平台数据、院系(部)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等情况,按照不高于课程门数(或教师人数)15%比例,向教务处和质量建设办推荐优质课程。原则上所推荐的课程在本学期无任何教学事故,且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质量建设办组织学校督导对所有课程随堂听课,其中对各二级院系(部)推荐的优质课程、不合格课程进行听课次数不得少于2次,并对听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教务处根据期末学生评价、学校督导评价及教学检查等情况,进行课程等级认定。
(六)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被学生书面投诉且查证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教师该学年教学质量考核降一个等级。
(七)对于无故拒绝教学任务的教师,取消推荐A级考核资格。
四、考核结果的管理和应用
(一)凡认定为“A等(优质课)”的课程,发放优质课程证书,并对主讲教师颁发“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奖”,并给予3000元的奖励。凡连续2个学年度考核认定为“优质课”的课程,3年内免于督导听课,直接根据学生评价结果(优秀)进行推优,且不占二级院系(部)推优指标。
(二)凡考核认定为“C等(不合格课)”的课程,由二级院系(部)、教务处实施诫勉性谈话,并会同质量建设办制定课程质量改进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对连续2次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C等的教师,暂停安排教学任务,由二级院系(部)提出方案,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研究。对工作态度认真,但教学方法不当的教师,采取离岗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不超过一个学期,培训费由本人自理,培训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培训结束后经二级院系(部)、教务处、质量建设办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三)对于教学质量考核为C级的外聘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聘用关系。
(四)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作为学校年度考核、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评优推优等各项活动的重要依据,加入适当权重予以考虑。
五、纪律保证
(一)各二级院系(部)应指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组织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教学质量考核管理工作。
(二)对原始资料需妥善保管、备查。
(三)对违反考核纪律,严重失实的评价,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东职〔2013〕2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