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职教育省级品牌专业建设,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省级一类品牌专业建设目标为全国领先、与国际接轨、在世界同领域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二类品牌专业建设目标为产教深度融合、特色鲜明、高水平、全省一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省高职教育一类品牌专业”和“省高职教育二类品牌专业”中所列的各项建设项目。
第四条 高职教育省级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督、定期考核”的管理原则,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建部门各负其责,建立责权统一、任务到人的管理体制和全过程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的调控和激励机制,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和按时按质完成。
第五条 高职教育省级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检查、评估、验收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高职教育省级品牌专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根据品牌专业建设的要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品牌专业项目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内容的整体规划,资金筹措及经费调配;
二、研究制定相关保障制度和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效益和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审议确定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
四、负责品牌专业建设过程中部分需调整的建设内容或其他事项的审核等;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并成立工作小组。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组织落实品牌专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
二、组织品牌专业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修订、编制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指导和过程监控,协调有关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五、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及时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建设的先进经验;
六、负责收集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七、对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进行信息交流和材料报送。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九条 各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应聘请本专业所面向的行业企业专家建立专业项目建设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咨询、研讨、论证会议,听取、采纳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等均以广东省教育厅审定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为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且不影响项目目标、内容的变更,由该项目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人向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对涉及建设目标和内容有重大更变的,由学校书面报请广东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要按照省教育厅审定批准的《建设方案》、《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制定项目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的效益目标。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品牌专业建设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我校高职教育省级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将结果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做好迎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日常管理网络,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各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项目建设简报制度。定期将各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子项目管理情况等信息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建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予以及时推广。
二、建立项目负责人汇报制度。定期组织项目建设汇报会,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其负责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据此了解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对各建设项目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要妥善保管有关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和上报品牌专业建设办公室。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品牌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举办方投入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行业企业投入资金三部分。
第十七条 品牌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经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预算、审批、使用和决算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监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各项建设经费,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资金调度安排、资产购置实行过程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品牌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品牌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品牌专业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技能竞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更占、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 品牌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基建投资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中期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个人,以及在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品牌专业项目建设期满,经广东省教育厅验收通过,学校给予适宜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内,在品牌专业建设项目设立专门的专业建设岗位,专职负责品牌专业建设工作,由所在二级院系统筹安排。专业建设岗位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学术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中享受优先待遇。
第二十七条 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核成绩差,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迫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省级品牌专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有关精神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