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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7年11月30日 23:4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规范教学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第二条学校教师及相关人员凡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教学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级认定。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等各方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

第四条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一)因非不可抗拒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未满10分钟;

(二)因非不可抗拒原因,监考人员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未满10分钟;

(三)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请他人代课或擅自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给正常教学造成影响;

(四)3周仍未向二级系(部)或教务处提交授课计划(教学周历);

(五)上课时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致使课堂混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六)一份试卷命题错误达到10分以上或多套试卷重复率在50%以上;

(七)学期结束一周后仍未按要求提交学生成绩;

(八)未及时通知学生上课信息、考试信息;

(九)监考人员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影响考试纪律,或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考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十)成绩提交后,经学生复查或二级院系(部)认定,必须更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提交成绩10%以内;

(十一)考试结束后,未按要求装订试卷及收回考卷(答题卡)少于应考学生考卷(答题卡);

(十二)开课一周后仍缺供全校教材20%以上,影响正常教学;

(十三)因试卷准备失误或试题失当,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四)因审核失误,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及各类证书证明;

(十五)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或其他教学活动中,相关部门未按要求打开教室或多媒体设备,影响正常考试或教学活动;

第五条严重教学事故认定

(一)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二)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

(三)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教学内容与授课计划(教学周历)严重不符,影响整体教学进程;

(四)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五)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致使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

(六)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在命题、印刷、封装、保管等环节中泄密;

(七)因审核失误,将毕业证书发给不满足毕业条件的学生;

(八)相关部门允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室、教学设备、设施或水电等修缮,未如期完成,致使师生无法上课;

(九)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含有违法内容、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三)考试前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造成恶劣影响;

(四)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部门及责任人应在违规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教学事故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部门领导作为责任人。

第八条对一般教学事故,由违规教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根据事实和本办法,在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根据事实和本办法,在7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最终认定,由学校发文通报。对重大教学事故,教务处根据事实和本办法,在15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提交党委会最终认定,由学校发文通报。

第九条对一般教学事故,违规教职工所在部门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并由学校扣发1000元津贴。

第十条对严重教学事故,违规教职工所在部门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全校通报批评,并由学校扣发2000元津贴,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不能评为各级优秀教师。

第十一条对重大教学事故,违规教职工所在部门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全校通报批评,并由学校扣发一年岗位津贴,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具有学校各类评优资格,三年内学校不推荐责任人晋升职称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若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教学事故通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东职2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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