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师的相互交流与学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有关领导及管理干部应坚持听课制。学校教学部门领导应带头实行听课制,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
第二条听课人员
学校领导、二级院系(部)领导、教务处及与教学密切相关的处室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师及其他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听课时数
(一)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不少于6学时。
(二)教务处及二级院系(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三)各二级院系建立起专业(群)教师相互听课机制。每学期要组织1—2次公开课活动,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四)教学工作未满3周年的助教(含未定级)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其他教学工作未满3周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节。
(五)各二级院系(部)兼职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专职督导原则上每学期对每位教师进行听课。
第四条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认真将听课情况填至《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记录本》中,对授课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有关教学情况做详细记录。
(二)听课人员需遵守课堂纪律,每次听课应于上课前5分钟进入教室,在听课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不得开启或接听电话
(三)听课人员在课间要注意与学生交流,从侧面了解学生意见。
(四)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反馈或反映给相关系、部和教务处。
(五)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
第五条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结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竞赛、观摩教学等活动进行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听课原则上不预先通知任课教师。
第六条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原则上以听本单位(部门)课程为主,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可在全院范围内选择听课。
第八条在每学期第18 周前,专任教师将《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记录本》交所在二级院系(部)、各二级院系(部)将本部门教师听课统计表及听课情况总结交给教务处二级院系(部)领导的听课记录表直接交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及各二级院系(部)每学期要对通过听课而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第十条人事部门应把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考核干部、教师及部门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