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有:教学改革项目(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优质数字教学资源项目(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慕课/SPOC、专业教学资源库)、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团队、精品教材、重点专业、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等共7项。
第二条 所有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均严格遵守本规定内容进行建设实施。
第三条 我校质量工程项目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促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模式发展和改革、教师专业发展、职业素养和素质教育、质量保障、教学管理提升等为主要内容,为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等较高级别质量工程项目的前期积累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全校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院系(部)、行政部门是质量工程建设的直接组织者。
各二级院系(部)、行政部门在项目立项申报阶段负责本部门申报项目参评条件的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择优推荐;在项目立项后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质量工程的建设方案,并协助教务处做好质量工程项目的评估与检查工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受聘教师,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教学能力较强,有一定学术水平。项目团队中必须含有本校成员,且不得少于成员数量的1/3,鼓励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参与,跨校合作,且教师职称、年龄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教学团队、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精品教材项目成员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岗位与拟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要有极高的吻合度,并能够在本次课题研究中承担实际组织者和主要研究者的责任。
(三)已获得国家、省部、厅级、市级资助的项目或其中的子项目,已在我校教务处质量工程项目和科研处基金项目中获得立项的类似课题不得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同时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校级质量工程项目。
(四)在研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同一类别的质量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质量工程项目,且同时只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其他1个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至多可以同时作为两个项目的成员参加申报。一流校建设专业、示范校建设专业专任教师参与本专业质量工程项目申报不受参与项目名额限制,三级项目负责人可跨类别申报两个质量工程项目。
(五)凡是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未达到财务处规定的预算执行率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申报下一年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项目)。若二级院系(部)、处(室)超过30%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财务预算执行率的,将适当减少此部门下一年度质量工程的立项名额。
第八条质量工程立项与评审
(一)申报人根据每年度质量工程申报通知要求(见附件1),登录我校质量工程管理网站进行填报。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部门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
(二)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未签署部门审核意见,不符合申报要求等的项目,将退回申报材料并取消参评资格。
(三)学校组织校外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后的项目进行审议,择优确定当年的建设项目,确定立项项目。
(四)教学改革一般项目,由各二级院系(部)负责评审、立项与验收,学校负责项目评审结果的审查。各部门立项名额不超过部门在职教师总人数的30%,评审结果没有问题的,一并发文立项。
(五)除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根据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统一组织申报。根据学校内涵建设要求,结合示范校、一流校以及创新强校建设目标,学校根据各二级院系(部)、处(室)实际工作及建设任务对每个部门限定申报名额,各部门根据申报限额组织部门内部遴选并推荐到学校。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结果将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对公示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部门,并签署本人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教务处将下达立项公文、下拨项目经费,各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认真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申报书要求开展研究,按计划高质量的完成研究任务。
第四章 项目延期与变更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如在延期时间内未完成研究任务者,学校将撤销该项目。
第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项目负责人离职,须在一个月内由部门决定该项目是否终止研究或变更项目负责人,并以书面申请形式报教务处审批(需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否则,教务处将自动终止该项目的研究;如项目组成员需调整,项目负责人须在本项目接受中期检查之前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经同意后生效。
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形的项目,教务处有权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对撤销的项目,由教务处下达撤销通知书。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退回项目经费,退回的项目经费,作为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留用。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周期为2年的质量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1年后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根据每年度中期检查通知要求,登录学校质量工程管理网站提交中期检查材料。教务处负责对中期检查材料进行审查。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每年度质量工程结题验收通知要求提交结题材料(见附件2),并登录质量工程管理网站在线提交。
第十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验收规定
(1)教务处将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教务处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2)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学校教务处相应的质量工程项目。
(3)项目负责人未按项目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并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学校教务处相应的质量工程项目。
(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技术文件等)在出版、发表时必须标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资助”字样和批准的项目编号,否则将不算作项目的研究成果。
(5)凡是用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等的所有权均归学校所有。
(6)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享有质量工程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及其使用权。质量工程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校共享。
(7)对验收达到合格和优秀的质量工程项目,学校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
第七章 经费使用与报销
第十九条 校级质量工程各项目经费预算如下: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经费预算,重大项目资助经费为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1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位0.5万元;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经费为5万元;校级慕课/SPOC经费为5万元;校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经费为8万元;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资助经费为2万元;校级教学团队资助经费为5万元;精品教材资助经费为3万元;校级重点专业资助经费为10万元;校级教学成果培育项目资助经费为2万元。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被确定为省级项目的,学校按照校级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1:1进行配套。被确定为国家级项目的,学校按照校级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1:2配套追加建设经费。通过教务处遴选推荐、获得各级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会等立项建设的项目,每个项目配套经费为30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报销必须遵守财务处相关规定,所有报销费用均需与本项目相关,并且只限本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建设中所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项目单独设账,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对本部门质量工程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并对质量工程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质量工程经费的审批权限
各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如下流程审批及报销:
(1)行政部门的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审批及报销流程为:
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教务处负责人审批→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2)教学部门、教辅部门人员负责的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审批及报销流程为:
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3)所有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关于调整预算立项及预算支出审批权限的通知》(东职〔2015〕1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质量工程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必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2)耗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到的打印耗材、电子耗材、电脑耗材、印刷耗材等。耗材购置及使用需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差旅费(含交通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教学实验(试验)、教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与师资培训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参加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成员参与培训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购买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宽带专线)、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购买项目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等。与项目相关的编写教材、试题库、教学参考资料与辅助资料所需费用。
(6)办公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购置办公用品和增添必要的小型教学设备费用。与项目相关的打印、复印、邮寄等费用。
(7)劳务费:即人力资源成本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承担项目人员(包括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8)专家咨询费(含专家评审、鉴定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鉴定等专家的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9)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含配套经费项目)
(1)差旅费:原则上仅限项目组成员差旅费,并提供学术会议、培训、调研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请专家差旅费须经教务处审批,并提供专家相关信息及会议、评审的通知文件。差旅费(交通费、会务费、培训费等)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其中私车公用油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2)劳务费:劳务费以现金方式支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校级项目及学校配套经费中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校外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10%(不含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
(3)办公用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日常办公用品费用,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20%。
(4)误餐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组成员由于项目研究需要在外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费用,误餐费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10%。
(5)通讯费:按项目组成员每人不超过100元/月,凭有关发票据实报销。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
(6)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根据学校的标准执行,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20%。
(7)校级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结题当年内使用完毕项目经费,否则由学校收回。中止实施或未能按要求通过验收的校级项目,按规定由学校收回该项目所有资助经费。
(8)严格按照财务处规定的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规定执行。财务处、教务处有权收回各项目组无法按照规定执行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质量工程经费必须按时到财务处报账,校级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跨年度的票据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超过期限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质量工程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质量工程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非质量工程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及其他与质量工程无关的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东职〔2015〕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质量工程项目立项申报要求
2.质量工程项目结题验收要求
3-10.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各建设项目申报表
11.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建设结项申请表
12.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