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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试行)
2018年01月18日 20:5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在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院改革发展、管理与服务、教学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向大会提出的,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建议或意见。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院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讲求实际效果,为推动学院各方面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提案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名。成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确认。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

()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情况;

()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八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教代会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提案,力求实事求是、言之有据。

第九条  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二人以上(含二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提案也可以代表团集体名义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汇总,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整理。符合立案要求的,予以立案并签署处理意见。

立案的原则是: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符合学院实际并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符合教代会提案征集要求(见本条例第三章)。

第十二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查,列为大会议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大会执行委员会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呈送院长办公会研究或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办理意见。

()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处理表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并抓紧落实,对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承办单位负责人在提案处理表上签署意见,并书面告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高处理效率。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

承办单位不按时答复或答复内容搪塞的,代表可以提起质询,对有两次受到代表质询的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其负责人接受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质询。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主管领导或责成承办人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经由提案人签署意见的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存。

第十七条  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大会认定的重大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设立优秀提案奖。优秀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经公示后确定。

第二十条  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优秀提案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提案质量,有利于学院改进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设优秀提案奖。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提案。

(二)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和心愿,有助于促进学院某一方面的改革或工作。

(三)立足学院实际,建议措施具体,具有近期(一年左右)实施的可行性,易被学院采纳。

(四)提案虽在近期内难以实施,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院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并为学院所重视。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完成提案审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采用集体评议,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提案评选结果。

(三)优秀提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设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二个、三等奖三个、鼓励奖若干,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与荣誉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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