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院教代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设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即: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委员会人员组成与要求
(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且热心教代会工作、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处事公道、热情为教职工服务;
(三)由教代会工作机构院工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学院党委同意,并经教代会通过。
四、各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职责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教学、科研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院在重大教学科研体制改革及管理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征集意见工作,反映教职工群众的要求,向学院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科学发展;
2、初步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重大事项的议案;
3、监督和推动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教学科研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
4、根据需要,列席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会议,参与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重要问题的讨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保持与教学、科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提案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教代会代表提交的提案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根据提案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立案、不予立案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决定;
2、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审理,向学院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4、及时听取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提案办理部门进行沟通。
5、向教代会提交关于提案征集、处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6、组织评选推荐优秀提案和提案落实先进单位。
(三)教职工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职责
教职工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教职工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学院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2、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教职工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相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研究教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4、协同院工会制定教职工年度福利发放计划,监督和推进教职工福利发放的落实。
5、听取教职工对生活福利的意见和建议,就教职工共同关心的福利与权益保障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四)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职责
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
2、听取和收集教职工代表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教代会执委会和学院党委组织部门;
3、对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参与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
5、参加院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大会,并参加测评;
(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涉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调解学院内部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调解对象为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和行政聘用人当事人双方;
3、调解范围包括: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有关职称、职务、职员聘任发生的争议;有关工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有关因病、伤残、死亡发生的争议;有关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有关退休、社会保险和教职工其他权益方面发生的争议。
4、有权决定劳动争议的受理、立案,有权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并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
5、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相关仲裁机构了解本校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1、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院工会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议。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3、建立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院主管校领导以及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代表巡视和双向沟通的工作。
4、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院工会指定相应部室承办。
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代会工作机构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