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适应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莞市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的设备及稀缺的教学和科研用仪器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一)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被教育部或学院明确界定为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甲级,其它的贵重仪器设备为乙级。使用单位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和验收
第五条 根据《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组织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环节。
第六条 安装和验收:在仪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由后勤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家、审计监察处和设备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数量和技术验收。按招投标文件、合同和说明书等的要求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标准,并做出详细的验收报告;必要时,进行现场测试或提供权威机构的测试(检测)报告。使用部门要在验收完成后做好设备登记建账工作。对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并造成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岗,并报后勤处备案。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使用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得管理部门许可后,才能独立使用该仪器设备,并在使用时服从专管人员的指导。
第九条 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和设备专管人员要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因工作失职造成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分解使用或者出借。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须拆改和分解,或者须出借时,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后勤处同意后上报分管院领导,待批准后方可拆解或者出借。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设立仪器设备档案室,对全院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全过程档案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当配合实训中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有义务向实训中心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仪器设备档案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归档的资料不得外借,严格执行登记复印的管理制度,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遗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