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固定资产报废原则
一、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部门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账、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一、已达到报废年限、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提交后勤处,由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后勤处备案。
三、单价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后勤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由主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办法须由东莞市财政局审批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后勤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分别办理资产账目核销。
八、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办法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后勤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会同审计监察处等部门按办法进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后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