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后勤处为学院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学院其他相关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院现有固定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产权界定、固定资产处置等做出审议意见。
(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学院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后勤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三)会同财务处组织学院的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评估、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及分类分户帐,按规定上报各种统计数据。
(四)负责学院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的日常检查工作,牵头组织货物和基建、实验室等工程验收。
(五)组织对造成学院固定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制定具体管理细则,负责所使用建筑物的功能布局和调配。二级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二级管理部门需配备专(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教学部门须配备三级固定资产管理员(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并报后勤处备案。具体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行政楼办公设备管理和办公室的规划、调配,车辆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帐目管理,会同后勤处清查、评估固定资产。
教务处:负责课室的规划、调配。
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及相关设备的管理。
实训中心:负责实训楼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跟踪管理、实训耗材管理,负责实训楼的规划、调配。
体育系:负责体育设施、器材的管理。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机房、语音室设备、教学楼的多媒体设备的管理。
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设施、设备以及校园广播系统的管理。
其他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 二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认真做好本部门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物资的领用保管制度。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帐,随时登记、定期清查,确保资产帐物相符,负责所管辖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定期向后勤处反馈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后勤处、财务处做好固定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应力求稳定,因工作变动,必须先办好帐、物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有关说明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高等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五)高等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条 临时建筑物、临时工棚、临时道路、房屋小面积重新装修费用等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替换性资产,如电脑配件、硒鼓、轮胎、电瓶、专用灯泡等(属于成套设备组成部分的随成套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替换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材料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或设施),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记账。
(三)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设施),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值。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进行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进行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能取得原始单据的,按原始成本计价;不能取得原始单据的,按照重置完全成本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消耗性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后勤处、财务处应按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后勤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变动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根据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出或注销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相关账目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二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后勤处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技术鉴定报告,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若按规定需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非正常损失的原因。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及价值调整的固定资产应由后勤处根据固定资产估价资料等,填制固定资产变动通知单,办理财务报销、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学院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二级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10月底确定下学年的购置计划,送后勤处汇总并加注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入后,由后勤处组织质量验收,并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帐,办理报增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报增单、工程验收报告方可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入或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院的财产,同样应到后勤处办理验收、报增手续,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后勤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后勤处负责对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全程监控。
第二十六条 学院所有固定资产由后勤处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总帐及资料档案,对二级管理部门的帐物管理实施监控。后勤处和财务处每半年就固定资产金额总分类明细帐对账一次,使帐帐保持一致;后勤处和使用部门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物、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盘整并按规定上报数据。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各自的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制度,定期清查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与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陈旧落后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处置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下或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处置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后勤处依据审批意见办理资产注销手续并填制固定资产变动通知单,通知财务处调整相关帐目。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固定资产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如人为损坏、丢失等),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外,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管理权属于学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用于贷款的抵押和担保。对占有、使用、管理固定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后勤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资产或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