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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05月11日 12:1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银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正副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学生处助学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为助学中心配备具有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专职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助学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提前做好需求贷款人数摸底调查,确定每年借款额度,填写《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表》并报送省助学中心。

(二)审核各系报送的申请贷款初审名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对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后,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学生资料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填制并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

(四)从省助学中心领取《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发放给各系。

(五)审核学生填写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六)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统一申请办理银行卡。

(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按学院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和金额将贷款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中。

(八)按时核对《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清单》,报送省助学中心。

(九)按时核对《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统计表》,报送省助学中心,通知财务处将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划至省助学中心。

(十)按时核对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自付利息清单》,通知财务处及时将还息资金上划省助学中心。

(十一)按时核对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本金清单》,通知财务处及时将学生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划拨省助学中心。

(十二)做好贷款学生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每月向省助学中心报送《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十三)每季度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按项目填制资产质量认定表和预测表,对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情况、本息归还情况、重要事件、主要风险、分类变动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等进行分析说明。

(十四)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按季度撰写国家助学贷款专户报告。

(十五)按项目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贷档案,做好档案编制及管理,并按要求报送贷款银行。

(十六)及时掌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情况,督促各系催收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

(十七)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有:

(一)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支行开立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

(二)根据学生事先提交的代为扣划支付委托书,将学生贷款划至学院在代理行的结算帐户,缴纳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统计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制作《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统计表》,交助学中心报送省助学中心。

(四)按时将学院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划至省助学中心。

(五)按时将学生所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及时划拨至省助学中心。

第六条 各系主要职责有:

(一)成立由各系(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助学中心备案。

(二)组织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本系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后上报助学中心。

(三)组织经助学中心审核合格的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助学中心审批。

(四)组织贷款学生现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学中心。

(五)调查掌握成功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使用贷款状况,建立简明贷款学生档案。

(六)每季度按项目对每笔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填报认定表,汇总上报助学中心。

(七)组织毕业生离校前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八)催收本系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九)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十)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与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无不及格课程。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审核合格的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申请贷款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贷款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等。

(四)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与学院签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附件1),对拒签的学生,不受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五)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送助学中心审批。

(六)助学中心对审批后的申请贷款学生材料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条 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经办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学中心。

第十一条 助学中心根据经办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二条 助学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经办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

第十三条 国 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 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 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院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助学中心通知经办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送贷款银行 审批,批准后由助学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学院对该笔贷款 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学籍管理等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助学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助学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学院学籍管理等有关部门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助学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并在毕业生档案里设立学生信用状况的栏目,将 学生个人诚实信用状况列入考核项目。贷款学生毕业后学院将贷款的证明附入学生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证明退出档案。

第十八条 助学中心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其毕业证由经办银行委托助学中心保管,待其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后,返还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实施跟踪考评,及时纠正和处理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并上报助学中心。学院对有违反贷款 协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学院处分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助学中心和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记录放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助学中心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助学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助学中心,由助学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助学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院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2.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审核汇总表

附件1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本人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系_________(部)_________专业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以帮助本人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能圆满完成大学学业。为保证学院和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本人郑重承诺:

1. 助学贷款仅用于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决不将其用于其他消费;

2. 毕业离校前主动通过学院与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3. 毕业后变更住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保证在变更后五日内告知母校;

4. 毕业后每半年至少与母校联系一次,提供本人最新的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

5. 诚实守信,若违反合同约定,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 本人在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前,自愿将毕业证交由学院代为保管,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后,返还本人;

7. 本人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并保证在还清贷款前的每年12月20日前贷款用银行卡内有足够金额供银行扣付当年利息;

8. 若本人贷款违约、逾期六个月或以上,可由学院在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在学校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人违约信息。

此致!

申请人签名: 所在系(院)(盖章):

联系电话:

附件2

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 名

申请材料

审核情况

贷款合同

审核情况

是否同意

申请人贷款

填表说明:

1.申请材料审核情况栏内容为:已核实借款人身份及家庭情况;借款人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无缺失错漏。请以“√”表示是,“×”表示否。

2.贷款合同审核情况栏内容为:已经审核借款人合同,符合经办银行要求。请以“√”表示是,“×”表示否。

3.请在是否同意申请人贷款一栏上填写

审核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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