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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5年05月11日 12:17 点击:[]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8〕1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原则上德育测评成绩须在70分以上);

4、家庭经济困难(必须经过学院组织的贫困生认定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生优先考虑),生活俭朴积极上进;

5、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原则上要求上一学年度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无不合格科目;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情况可作为参考条件之一);

6、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36%;

7、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1、各系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所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励志奖学金。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系部申请,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学校将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确认名单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五、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系相关领导和年级辅导员负责对全系把关,对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把关,进行最终审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追究辅导员责任,取消学生本人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与相应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4、鼓励获奖学生提前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并缴清学费。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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