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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1年07月06日 16:18 点击:[]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认定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党和政府资助政策的是否有效落实,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其结果将作为政府资助资金分配以及学校以及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校审核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评定困难等级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遇发生临时性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随时办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遵循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学校审核和系统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班级民主评议。申请认定的学生必须提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佐证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9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等,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拟推荐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拟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审核通过后,要把拟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所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通过后,各学院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推荐认定汇总表》(附件2),把拟推荐认定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三)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及材料,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校复审完毕的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省教育厅汇总学校提交的申请认定学生名单和数据,确定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学生名单,此名单为学校进行资助的主要依据,并将名单返还各学院存档。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收集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反馈的意见或其他信息。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的学生,学校将重新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于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应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每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对资助资源的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和其他在校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参加公益活动回报社会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东职[2017]39)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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