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东职〔2017〕41号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既可以培养青年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和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又可以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有效的资助。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的界定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来获得学院或社会资助,用于补充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的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 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学院内部各部门相互协调,并配合学生处开展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学院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的名义针对校内外开展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及岗位设定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工作范围:
1.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2.管理辅助工作——机关服务、教室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图书馆管理、实验室管理等;
3.卫生保洁工作;
4.文化服务工作;
5.后勤服务工作;
6.校内治安维护工作;
7.校外以家教、产品促销、饮食服务等有偿劳动为主的社会服务;
8.其它工作。
勤工助学岗位设定:
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系(部)(下称“用人单位”),应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需求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处对其用工项目进行审定,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告示学生。
第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属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具体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学习努力,上学期成绩全部合格;
4.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
5.热爱劳动,身体健康。
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程序:
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学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说明家庭经济情况,申请原因及对勤工助学岗位性质、条件的要求。由系(部)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审查合格后,学生可持申请表复印件与用人单位联系,按照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上岗。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经费保障及发放
勤工助学的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长期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一般由用工单位、学生处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协商确定每月酬金,勤工助学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4元,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按月审核发放。
勤工助学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初由用人单位根据在岗学生工时记录提交学生报酬,将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月考核表交给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分管院长审批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制表发放。
因故没能按时提交勤工助学报酬的用人单位,可向学生处补交纸质版报酬表,用人单位岗位负责老师需签字,并盖部门公章,补发工资在提交当月发放。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过程管理
1.用人单位应针对岗位特点,上岗前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岗位责任,对学生的劳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勤工助学月考核表》。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设岗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学生名单报学生处予以调换。
2.用人单位对学生应严格教育与管理,上岗学生要服从管理。凡勤工助学学生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上岗的,须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报告;无故不上岗者,扣发当月工资并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自己的人身安全。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假期或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业。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除假期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终止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用工单位提出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者;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4.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者;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购买奢侈品或抽烟、酗酒行为者;
6.不服从学校安排者;
7.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者因终止而空出的勤工助学名额,学生处进行调整并报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变更勤工助学对象。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学生如有明显进步表现,或身体状况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解释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