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学业、文体素质和能力表现四个方面。
德育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和纪律;
学业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
文体素质测评主要反映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
能力表现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权重为:德育测评满分100分,权重16%;学业测评满分100分,权重60%;文体测评满分100分,权重12%;能力测评满分100分,权重12%。成绩计算数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是学生评优评奖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学生参与评奖评优时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测试成绩须达到评奖评优要求等级。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是学生评优评奖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德育成绩
第七条 德育成绩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德育成绩=基本分+加分项目总分-减分项目总分。德育成绩基本分为60分,满分为100分。
基本分要求及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15分;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15分;
3.自觉遵守《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遵守校纪校规,有强烈的爱校意识和主人翁意识,10分;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10分;
5.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10分;
第八条 德育成绩加分项目:
(一)学年满勤加10分,每学期满勤加5分,未满勤者当学期不加分。
(二)参加业余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加3分。
(三)参加无偿献血活动的加6分,参加献血但体检未通过者加1分。
(四)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受院市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按院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5、10、20分奖励。
(五)参加院系主办的讲座,院级每次加1分,系级每次加0.5分。
(六)学年考核表现较好的志愿者加2-3分,根据院志愿服务中心提供考核名单进行加分;参加学院、系部统一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三下乡”活动、“学雷锋”活动等每次加2分,在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者不另外加分。
(七)参加院、系部组织的义务劳动每次加1分,以相关组织提供的名单为准。
(八)受学院、系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4分、2分。
(九)期末总评为院、系文明宿舍的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2分,文明宿舍标兵分别加5分、3分。
(十)学生干部(包括干事、协会负责人、班主任助理、播音员、记者、楼层长、宿舍长)经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分别加分如下:
职 务 |
优秀 |
称职 |
院团学组织主席/会长/团长/站长/主任 |
10 |
8 |
院团学组织副主席/副会长/副团长/副站长/副主任 |
9 |
7 |
院团学组织正部长级干部及系团学组织主席、副书记 |
8 |
6 |
院团学组织副部长级干部及系团学组织副主席 |
7 |
5 |
系团学组织部长级学生干部、社团社长 |
6 |
4 |
系团学组织副部长级学生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社团副社长 |
5 |
3 |
其他学生干部及班干部 |
4 |
2 |
注:学生干部加分一学年加分一次,统一加在第二学期德育成绩处,按其职务最高等级考核结果加分,加分不累计;任职未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加分;因工作不认真负责被免职的,不予加分。
(十一)一贯主动配合班委、团支部的工作,视情况加2-3分,班委、团支部成员不可加此项分数。
(十二)新生军训期间,获得的荣誉证书每证加2分。
注:同一类型活动按最高得分加分,不重复加分;参与不同活动可累计加分,但同一名目加分上限为20 分。
第九条德育成绩减分项目:
(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军训、升国旗仪式、集会以及要求参加的班级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
(二)旷课一学时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三)学期被评为不达标宿舍的,舍员每人扣2分。
(四)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纪律处分的,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
(五)受到院、系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4分、2分。
(六)学生干部工作态度马虎,不认真完成工作,或期末考核为不称职者,扣3分。
(七)新生《学生手册》考试不及格者或未参加者,扣5分。
(八)其他违纪行为,尚未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况分别扣1-3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
第十条 学业成绩由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基本分+加分项目总分。学业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基本分=考试课程平均分×60%+考查课程平均分×40%。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考查课程折算成百分数,即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加分项目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3分、6分、10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分别加4分、8分。
(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一、二、三级考试分别加2、6、10分。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二、三、四级考试分别加3、8、12分。
第四章 文体成绩
第十三条 文体成绩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文体成绩=基本分+加分项目总分-减分项目总分。文体成绩基本分为60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文体成绩加分项目:
(一)获系级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三名,分别加4分、2分、1分;破记录者另加1分。集体项目获奖第一名时每人加2分,获第二、三名时每人加1分;破记录者每人另加0.5分。
(二)获院市级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六名,分别加7分、5分、4分、3分、2分、1分;破记录者另加2分。集体项目获奖第一名时每人加4分,获第二、三名时每人加2分,获第四、五、六名时每人加1分。破记录者每人另加1分。
(三)获省级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六名,分别加14分、10分、8分、6分、4分、2分;破记录者另加5分。集体项目获奖第一名时每人加8分,获第二、三名时每人加6分,获第四、五、六名时每人加3分;破记录者每人另加3分。
(四)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院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2、4、6分。
(五)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系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4、3、2分;院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6、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院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院级3倍计分。
(六)院级、系级礼仪队队员、院国旗队成员参加活动每人每次分别加1分、0.5分,累计上限为10分、5分,不另加分。
(七)长期参加运动队、辩论队、艺术团(队)、社团日常训练且表现积极者,在院级队伍训练的,每学期加3分,在系级队伍训练的,每学期加2分。
(八)《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优秀、良好者,分别加5分,3分。
注:同一文体竞赛、活动中,以最高获奖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各类文艺演出或竞赛均需要有相关活动部门提供参加人员的有效名单作为加分依据。
第十五条 文体成绩减分项目:
(一)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集体文体彩排或训练,或不服从安排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2分。
(二)体育课旷课每节扣2分。
(三)无故不参加体质测试者扣2分(经批准免测者不扣分)。
(四)找其他人代测、替他人测试者扣5分。
第五章 能力表现成绩
第十六条 能力表现成绩由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能力表现成绩=基本分+加分项目总分。能力表现成绩基本分为60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能力表现成绩加分项目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地级市)、省级,分别加8、15分,专科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6、12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加计2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总分不能超过上述标准。
(二)在学院或系组织的各类技能、知识、写作、演讲、辩论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1分,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再加7、5、4、2分,系级分别再加4、3、2、1分,省、国家级的分别按院级的2倍、3倍计分。
(三)在学院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在学院或学生组织主办的其他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按院级、系级和年级分别加3、2、1分。被学院广播站采用的稿件,每篇加1分。
(四)参加科技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次加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国家级的分别加30、20、15、10分,省级分别加20、15、10、5分,院级分别加7、5、4、3分,系级分别加4、3、2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0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证加5分。
(六)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如心理委员培训、青马工程培训班、学生干部培训等),考核通过或取得结业证书的,每证加2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系成立系、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党支部副书记、辅导员、系团总支和系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包括登记表格和电脑软件)。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同学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2.审核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写四个方面的得分和扣分。
(二)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依据班级平时有关记录,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得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三)公示。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用书面方式向系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自公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果有疑问者,可以向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10日以内,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书面公示。
(四)审批与备案。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将有关表格及材料(含电子版)送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院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新学期开学的三周内完成。根据综合素质测评名次,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出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处罚
(一)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6-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8-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不遵守就寝制度的,出现2次晚归或1次夜不归宿者扣本学期综合测评总分5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一切评优活动:
1.有本条(一)、(二)、(三)所述情况者;
2.受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未按时缴费注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十四条 各系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办法规定未够详尽事项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各系制定的细则或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相抵触,并须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