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学生考勤管理,规范请假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和规定的政治学习、集会及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请假两节课以内(含两节),由任课老师审批;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经班主任同意后,由各系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经辅导员签署意见报请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请假七天以上两周以内,经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备案;两周以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
三、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学院医务室证明,学院以外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必须经学院医务室认可,否则视为无效。
四、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1.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次论处。
2.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等旷课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3.对于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一天者,按旷课六学时计。
五、对旷课学生,各系应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其检查;达到处分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学生考勤由学习委员负责填写《考勤表》,考勤表需当堂课任课教师签字,请假者需有经辅导员批准同意的请假条。考勤表于本周五下午或次周一上午交本系辅导员。
七、各系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统计学生的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同时送学生处备案。
八、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在校学生。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