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拓宽学生工作的新思路,切实加强并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助理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得力助手,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班主任助理的工作要求是:
(一)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促进优良学风、优良班风的建设;
(二)熟悉学院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制度,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坚持继承与创新的工作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
(三)主动学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升自己对工作的认识和实际的工作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查和研究,随时将掌握到的情况与辅导员进行沟通,及时进行工作思路、方法和工作重点的调整;
(五)发挥贴近学生的工作优势和对新技术的运用优势,努力拓展工作手段和途径,提高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参加学院举办的培训,帮助新生尽快适应校园环境,认真填写《班主任助理工作手册》,及时做好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日常工作的记录。
第四条 班主任助理的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下达的年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要点,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年度计划和班级建设计划;
(二)主动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每学期至少与班级每位学生谈心1次,谈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辅导员反映,并配合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疏导;
(三)每周至少到学生宿舍1次,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学生宿舍和学生宿舍行为进行检查,并将了解和检查的情况及时向辅导员反映;
(四)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团干部的选配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围绕学院的育人目标和班级建设目标开展工作,努力营造班级和谐的集体氛围。
第三章配备和选聘
第五条 班主任助理由各系在学生处的指导下进行选聘,聘用期为1年,每个大一新生班级配备1名。
第六条 班主任助理的选聘条件:
(一)在籍全日制大二学生;
(二)思想积极上进,综合素质优秀,原则上要求党员或者预备党员;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工作责任心强,有很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精神;
(五)做事“公平、公正”,原则上要有做学生干部的经历。
第七条 班主任助理的聘任程序:
班主任助理的选聘由各系组织进行,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考核的原则进行班主任助理候选人的确定,候选人试用1个月考察合格后,由学生处颁发聘书。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班主任助理的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处负责全院班主任助理的业务指导、津贴发放、组织评优等工作,各系具体负责班主任助理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班主任助理的培训由学生处和各系共同实施。
班主任助理每学期考核1次,由各系组织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对班主任助理进行测评,其计算公式为:
班主任助理测评分数=所在班级学生评议分平均值×0.4+系评分×0.3+学生处评分×0.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8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60—80分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要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班主任助理在任期间,按月从学院勤工助学经费中领取班主任助理津贴。津贴按考核结果进行浮动发放,基准为每人每学期500元,其余部分按量化考核结果浮动。量化考核分数60分以上的,每增加1分,学期津贴增加25元。班主任助理学期考核优秀且成绩在全院排前10%的,奖励3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评选“优秀班主任助理”,“优秀班主任助理”由各系从两学期考核都优秀的班主任助理中推荐,由学生处进行评选。优秀班主任助理的名额不超过学院班主任助理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班主任助理任期结束后,对班主任助理出具工作鉴定。学生班主任助理的经历作为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的考虑因素。
第十三条 对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人员,由学生处审核情况属实即终止聘任,并在做毕业鉴定时不予承认其担任经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