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树立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以激励广大学生学习先进、奋发成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学习一学年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该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
(二)学习成绩优秀。该学年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严于律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热爱集体,积被参加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成绩显著。
(五)该学年曾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之一。
第三条 励志自强标兵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二)家庭经济困难(必须经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困难等级学生优先考虑),生活俭朴,勤奋好学、成绩优异,获得该学年二等以上奖学金。
(三)热爱集体、关心他人、乐观向上,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受到师生好评。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义工、志愿者活动,以及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等活动,表现突出。
(五)该学年曾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之一。
第四条 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
第五条 评选办法
各二级学院依据“优秀学生标兵”和“励志自强标兵”评选条件,择优各推荐1-2人报学生处。学生处全面审核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优秀学生标兵”和“励志自强标兵”拟表彰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经评选确定的“优秀学生标兵”和“励志自强标兵”由学校统一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优秀学生标兵”和“励志自强标兵”荣誉证书。
第七条 优秀学生标兵和励志自强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典型榜样示范作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