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大学生积极进取,争先创优,树立就业、创业的择业观,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先进的典型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获评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当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按时修完全部学业,在校期间曾获得二等(含)以上奖学金,无不及格或经补考及格课程。
(四)有较强集体主义精神,热爱学校,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期间体测成绩合格(体测免测的除外)。
(六)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学生标兵、励志自强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之一。
第五条优先推荐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一)在校期间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优先考虑。
(二)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就业协议,无违纪现象。顶岗实习期间表现优秀、有成功创业者可重点推荐评优。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六条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和推荐,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选出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对象,并在二级学院院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推荐结果报学生处。
第七条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情况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评选时间及表彰奖励办法
第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每年6月中旬前完成。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学生处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存档备案,相关材料放入毕业生档案。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对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束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如期毕业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并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按上级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