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对外合作交流的管理工作,保证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的展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411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中国籍、外国籍及持境外居留证的中国籍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出访国(境)外,开展以下公务活动:参加会议、访问交流、考察、学习、合作研究、培训、观摩等。
2、在籍学生因公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交流、学习等。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是各类因公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因公出访的年度计划,受理因公出访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公布因公出访办理程序;指导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出访包含短期出访和长期出访两类。短期出访是指出访时间在三个月(90天)以下(不含三个月);长期出访是指出访时间在三个月(90天)以上(含三个月)。
第四条 因公出访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国(境)外是指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申请及要求
第六条 根据东莞市外事局要求,每年的第四季度需报备下年度的组团出访计划(活动内容包括参加会议、访问交流、考察、学习、合作研究、观摩等)。学院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的需要科学制定出访计划,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学院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并于每年9月初提交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学院审核。
第七条 学院审核通过后的出访计划,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向市外事局报备。经市外事局批准后的出访计划方可组织实施。对逾期未报备计划的,一律视为无出访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临时出访申请。
第八条在制定计划时,要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
第十条 申请程序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办事指南”办理。
第十一条 因公短期出访国(境)外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除参加体育比赛、演出或展览外),出访1国、2国和3国分别不超过5天、8天和10天(以出入境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国(境)外,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三章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的申请及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要求,每年10月需提出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立项申请,学院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的需要科学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填写《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学院办公室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并于每年9月初交给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议通过后的出访计划,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由财务处编制培训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经有关部门集中初审、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上报市委批准等有关程序,并纳入全市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后,由学院办公室征求市外事侨务局意见,再将有关培训立项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局审核,提请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出国培训项目获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对逾期未报备计划的,一律视为无出国(境)培训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临时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办事指南”办理。
第十六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全部公务活动应安排在1国(地区),最多只能安排前往3个城市,每个城市的公务活动不得少于2天(4次),不得在无公务安排的城市住宿。培训活动应在靠近的城市,一般不宜在远距离城市间安排。城市转移需安排在周末,如果需要在工作日安排城市转移的,须不影响白天的正常公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专题培训、考察交流天数分别不少于总天数1/3,如境外接待单位为大学,则在该大学校内的专题培训不少于整个日程的1/3,开学典礼、培训总结等活动不计入正式公务活动。
第十八条 出国(境)参加培训项目人员应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年龄在5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要求。
第十九条 赴中国香港、新加坡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14天,其它国家(地区)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 已安排一项出国(境)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它出国(境)培训任务。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学院现职正院级领导因公出访,院长出访由党委书记签字,党委书记出访由院长签字,然后由学院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现职副院级干部因公出访,由党委书记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访,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经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人员外,我院其它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访,均由各部门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项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411号)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境)经费的,学院不重复支付。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经费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培训审核件、护照复印件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处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无关的开支并按规定据实编列决算。
第三十条 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经市外事侨务局初审同意的团组,填写《因公出国先行审核意见表》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核表》,由市外事侨务局加具意见后,学院办公室将经费先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三十二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学院审批同意,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教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三十三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三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学院同意安排出国(境)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境)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境)费用标准的;
(四)虚报出国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六)出国(境)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出访总结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一周内将出国(境)总结交学院办公室,并由学院办公室将副本转报东莞市外事局,原件由学院办公室存档。各部门对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部门学术活动中做出访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要事前通过学院内网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部门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学院内网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证件办理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原则上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教职工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公安部门要求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学院办公室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访国(境)外原则上须办理因公护照。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需在一周内将证照交回至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外事纪律
第三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国家形象,遵守出访地的法律法规。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院声誉的事情。按时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要对出访国或地区的社会、风土人情等有所了解,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
第四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要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警惕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不予审批。对出访期间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机构提出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
4、无论时间长短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者。
5、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院的人员)。
6、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7、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8、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五年的;
9、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11、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一般不办理同一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
12、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